北京公布5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涉及黑社会、黑中介、恶势力
人民网-北京频道 2020-09-10 19:43

9月10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阶段北京法院扫黑除恶工作成效和下一步工作部署

人民网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 鲍聪颖)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今天上午,北京高院向社会通报了5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涉及“套路贷”“劳务黑中介”“村霸”“非法讨债”“黑物业”等犯罪类型。

当中有充分彰显“打准”效果的寇强恶势力劳务“黑中介”诈骗案、吕岩恶势力“软暴力”强迫交易案;有充分体现“打狠”标准的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案、杨明东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还有充分落实“打深”要求的贾会琴“村霸”恶势力敲诈勒索案。

借助此次典型案例发布,北京法院希望:一方面,通过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充分彰显全市法院“深挖根治、打狠打透”的坚定决心,发挥强大震慑效应,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坚决打赢扫黑除恶的收官战、决胜战;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发动,回应人民群众对“除恶务尽”的深切期盼,提升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力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全面胜利。

1.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售房委托等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

制之下,后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抵押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造成数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7亿余元。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首都社会经济秩序。三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判处林国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韩文军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的猖獗,严重侵犯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案中林国彬等被告人有组织地针对老年人等群体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威慑,实现“套路敛财、以商养黑”的目的。该组织还拉拢个别公证员、律师共同参与犯罪,极大增加了犯罪的隐蔽性。三中院准确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10名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确保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2.寇强恶势力团伙“劳务黑中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寇强等20余人在姚吉祥(另案处理)的纠集下,利用商贸公司和劳务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高薪诱骗应聘者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以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名义,骗取20余名被害人48万余元,之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该犯罪团伙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且相互配合,严重扰乱特定行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丰台法院判决认定寇强团伙构成恶势力,以诈骗罪判处寇强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至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劳务黑中介”恶势力实施招工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寇强等多人以求职女性为主要犯罪对象,在网络上以介绍高薪职位为诱饵,实施数十起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危害求职中介行业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件宣判后,丰台法院全面落实“一案一建议,一案一跟踪”工作要求,专题调研“劳务中介”犯罪,围绕此案先后发出4份司法建议并坚持跟踪问效,引导相关单位通过设置行业举报箱、动态检查提醒等多种方式有效防控犯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3.“村霸”恶势力团伙贾会琴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会琴及其家族成员赵?`、赵辉、赵大雪等人于2004年至2018年间,在负责朝阳区王四营乡孛罗营村卫生费收取、治安管理、水电消防安全等事项过程中,长期针对在孛罗营村租住、从事经营的外来人员或与其家族产生矛盾过节的人员,实施威胁、恐吓或断水、断电、堵门等滋扰行为,利用、依仗家族势力、职务影响力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敲诈勒索村内外来商户61人,犯罪金额100余万元。在遭受贾会琴恶势力成员的殴打后,部分被害人伤情严重,但害怕被打击报复,只能被迫接受和解。贾会琴等人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已形成“村霸”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农村管理秩序,影响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信任。

朝阳法院判决认定贾会琴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恶势力团伙成员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至六万元。

典型意义:

“村霸”和宗族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基层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是影响农村平安和谐稳定的“毒瘤”,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惩治的对象。贾会琴恶势力团伙通过占据村内治安联防、安全消防等管理职务,逐渐扩大家族势力,长期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

法犯罪,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扰乱了农村经济、生活秩序,致使村基层党组织、村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弱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朝阳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贾会琴恶势力团伙,加大财产刑判罚力度,最大限度铲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百姓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4.杨明东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明东纠集吴金涛等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北京市怀柔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向被害人讨要高利贷,杨明东指使吴金涛等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方法,非法强占他人房屋。杨明东等人还无事生非,多次在他人经营的餐馆、公司等场所起哄闹事、威胁他人,扰乱正常经营、办公秩序;非法毁损村标石碑,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并通过威胁方式压制村委会反对意见。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延庆法院判决认定杨明东等人构成恶势力,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至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讨债为由实施多起犯罪的典型涉恶案例。

杨明东恶势力团伙以威胁、强占房屋等手段催讨债务,强迫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并非法索要钱款,获取经济利益,多次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毁损集体财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村民自治组织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延庆法院依法严惩杨明东恶势力团伙,坚决打击威胁群众生活安宁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有效整治了重点领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了基层群众的安全感。

5.吕岩恶势力团伙利用“软暴力”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岩等人以顺义区岗山路某产业园为据点,长期通过“软暴力”手段排除合理竞争,强迫园区内7家公寓、3家酒店、20余家商铺接受室内装修、烟道清理、铁架墙安装、网络接入等服务,在岗山路产业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该园区的非法控制,欺压商户,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吕岩为首,被告人刘岩等多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顺义法院判决认定吕岩等人构成恶势力,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吕岩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团伙欺行霸市、严重扰乱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吕岩等人形成恶势力,对顺义区岗山路某产业园形成非法控制,通过软硬兼施手段,多次强迫商户接受室内

装修、网络接入等服务,扰乱了园内商户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顺义法院准确把握该恶势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情节,依法根据本案犯罪次数多、犯罪金额大、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特点,认定吕岩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升档法定刑,实现了对恶势力犯罪的依法严惩,切实保障了相关区域商户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当地的市场营商环境。

编辑/李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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