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到山上发生火灾以后,60多岁的李先生和村民自发前去山上扑火。但不幸的是在救火过程中,李先生被大火烧伤,造成伤残。后他将引发火灾的吴某等人起诉到法院,索赔3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一方赔偿李先生14万余元。吴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6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自发上山救火被烧伤致残
2017年4月的一天,吴某等5人一同驾车到老家扫墓,他们们一共去了5个地方,在来到第五处地方时,吴某等人割除周边的茅草杂柴,随后吴某的孩子用打火机点燃了纸钱,却引燃了边上的杂草及坟前土坎中的茅草。因当日风大,在场人无法控制火势,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
火灾发生后,因危及到村邻界山林,李先生以及村民其他村民自发前去山上扑火。在救火过程中,李先生被大火烧伤。事故发生后,他被人背下山头并送医,随后转到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该医疗费用除去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剩余的由政府承担完毕)。
2019年11月,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先生双上肢情况评定为五级伤残;面部瘢痕情况评定为八级伤残。虽鉴定机构表示无法判断李先生面部瘢痕是否为本次烧伤所致,但结合他的病历、受伤后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他的面部在本次火灾中亦有受伤,在无相反证据证实李先生面部瘢痕不是本次火灾烧伤所致的情形下,认定他的面部瘢痕系本次火灾烧伤所致。
引发火灾者一审被判赔14万
此案事发后,警方曾以失火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以涉案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予以撤案。此次山林火灾,烧毁林地上百亩,经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6万余元,吴某赔付了相关受损户青苗费。而在事故发生后,李先生被当地镇政府安排了护林员工作。
一审中,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吴某等人赔偿他医药费、住院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等共计3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医疗费,李先生烧伤后在医院所支出的的门诊费、住院治疗费等开支,已依据农村合作医疗予以报销,剩余由政府垫付。依据损失填平原则,他已无医疗费损失,不能再请求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因为山林火灾被严重烧伤住院治疗,对他造成的损失,引起山林火灾险情发生的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发时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即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为了维护集体和他人的合法财产而奋不顾身地积极主动参与扑救山火,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肯定,他的行为没有明显过错和过失,因此他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也应得到侵权责任人的积极赔偿。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一方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4万余元。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生山林火灾后,他们没有叫李先生去帮忙救火。李先生在救火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损失。司法鉴定意见与2012年的残疾评定表存在冲突,不真实、不客观。李先生是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的人员,政府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了他受伤所花的医疗费,并聘用他为护林员,不应再由个人赔偿。
郴州中院认为, 李先生受伤是因为帮助救火造成的,本案火灾系吴某等人失火引起,李先生在救火中被烧伤与三上诉人的失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在救火中存在明显过错和过失,该损失不应由李先生承担,应当由三上诉人即侵权行为人承担。当地政府根据我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李先生进行奖励、抚恤,一审据此扣除了政府已垫付的李先生医疗费,其余损失判令由吴某等人承担并无不当。吴某等人上诉提出李先生存在重大过错,自己应当承担80%的责任,以及政府对救火人员进行奖励抚恤后个人不应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郴州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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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