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求实现“审理一个、教育一片”,6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了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其中珍惜生命、保障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相关案例对全社会弘扬积极健康、珍爱生命的价值观具有一定意义。
高校学生自杀宾馆坠楼 学校不是“托管所”
2017年9月22日中午,本科生闫某向辅导员发微信请假后,前往校外某宾馆入住,大约半小时后,从客房窗户坠亡。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关于闫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为: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关于闫某坠楼的原因,其父母、所在大学、入住宾馆均称不知道。
其父母称闫某精神状态正常,未留遗言,认为闫某所在大学、宾馆均存在管理过失的过错责任,应当对闫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就闫某所在学校而言,闫某在校外死亡,离校前曾向辅导员请假,其请假时长未超过合理期间,亦未告知辅导员其要离校,辅导员按照学校规定予以准假并无不妥。
此外,没有证据显示闫某在校期间有特别异常的表现需要某大学加大管理力度。因此,大学已经对闫某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
就宾馆而言,宾馆审查闫某身份证件符合条件后为其办理入住;在发现闫某坠楼后,立即拨打急救中心电话;经查,宾馆自身不存在安全隐患,故其尽到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闫某所在大学和宾馆已经尽到了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闫某的死亡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某宾馆和某大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立案庭法官进一步解释,年满十八周岁的高校大学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意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自杀后果应自行担责。
该案在审判中明确,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准确界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提示广大父母应更重视家庭环境及教育的作用,误将学校作为“托管所”。对于在全社会弘扬积极健康、珍爱生命的价值观具有一定意义。
楼道起火致居民死亡 安全保障义务非“万能钥匙”
李甲在某小区1层楼道内,使用打火机点燃楼道内刘某放置的杂物引发火灾,大火导致楼道单元门扭曲无法开启。案发时,因小区道路狭窄、停车混乱、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导致1层住户杨某被烧死。经鉴定,李甲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甲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某的继承人马某等考虑到李甲及刘某可能无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将房屋产权单位丰台房管中心及其下属单位房管南苑分中心及属地政府马家堡办事处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24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杂物堆积人刘某、放火人李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李乙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使用打火机点燃楼道内刘某堆放的物品引发火灾,致杨某死亡,故李甲的放火行为和刘某堆放垃圾的行为共同造成杨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二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放火人李甲承担80%的责任,杂物堆放人刘某承担20%的责任。李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李乙承担民事责任。
小区缺乏管理致使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火灾地点延误救火,其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因此由其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马家堡办事处已尽到《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与杨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李甲、李乙承担13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27万元的赔偿责任;丰台房管中心应与房管南苑分中心在李甲、李乙、刘某不能按照前项判决履行赔偿义务时,在前项判决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屠育解读称,该案依职权追加放火人和杂物堆积人作为该案被告,一方面向社会公众传递了经济条件差并非免除责任的“挡箭牌”的导向。一方面也提示社会公众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万能钥匙”,建筑物使用人也需要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在生活中维护好小区秩序与环境。
实习生 王芊润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