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0月起全面开展强制垃圾分类
海南日报 2020-05-31 13:32

5月29日上午,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起,海口全面开展强制垃圾分类工作;2021年全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该《方案》明确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确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含餐厨废弃物、果蔬垃圾等)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单位区域和居住区域一般按照四分类,公共场所一般可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海口将按照“先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后全面覆盖 ”的安排,分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20年8月1日起,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实行强制垃圾分类,2020年10月1日起对所有区域开展强制垃圾分类。

要逐步落实垃圾分类居住区的“定时、定点、定类、定员”制度(非定时定点服务期间,开放误时分类投放点)。配备垃圾分类督导员或志愿者,监督、指导居民正确进行分类投放。

在垃圾分类中,前端分类,后端“大杂烩”的现象会严重打击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热情。对此,《方案》要求要畅通垃圾全程分类渠道,杜绝“混装混运”。要落实分类收运模式,各区环卫PPP企业与区域内居住区物业或业主自治组织对接,采取定点收运、箱房分类直运等模式,具备条件的或居住区内交通不便利的“城中村”可以实行以桶换桶、桶车直运的模式。同时,《方案》明确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收运要求。

为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方案》要求要建立全程分类运输双向监督机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督导员或该区域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要按照规定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其中,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按照要求分类投放、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生活垃圾,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同样限期整改,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小区等生活住宅区物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垃圾分类主体责任的,也将被限期整改,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方案》同时提出,在末端,要加快垃圾分类配套处置设施规划选址和建设,提升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推进设计处理能力1800吨/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可回收物资源化分选中心的建设,建设有害垃圾暂存场所。同时,还要全面升级垃圾收运设施,重构可回收物收运系统,探索椰壳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记者 计思佳)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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