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者获刑25年,罚金过亿,陈永森等74人涉黑案在深一审宣判
南方都市报 2020-05-29 07:39

5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永森等74人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串通投标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永森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7503万元。另有二人被判处死缓,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七十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四个月。全案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4503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陈永森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纠集同道等途径,网罗“两劳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等,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福永街道一带为非作恶,并利用其与当地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陈垚东(已判决)的密切关系,相互勾联,相互利用,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长期通过非法手段经营土地开发、废品收购、赌场等行业,实施了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陈永森为首的犯罪团伙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永森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组织、指挥、参与实施的行贿、强迫交易、骗取贷款、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各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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