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多地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 湖南首案受害者获赔额提高近3倍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2-18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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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不止郴州,长沙也将于今年内启动该试点工作。此前,陕西已经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而安徽、江苏、贵州等多地则开展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对此,业内专家表示,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未来有望终结。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但在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取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引发公众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随后试点工作展开。2019年11月,陕西高院通报称,陕西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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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省的试行意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对于为何选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先行试点,陕西高院表示,陕西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最初尝试就是从此类案件开始的,当事人、保险公司和社会对此已经有了较高的接受度,车主购买机动车商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有实现赔偿的条件。选择在此类案件中现行试点,有利于减少试点工作的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进行,又能够更好地发现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积累经验和让社会逐步适应新的司法政策的目的。

陕西之后,湖南法院也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北青报记者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12月5日,湖南郴州中院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从2019年12月9日起,郴州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标准。据郴州中院工作人员介绍,自试点开始以来,法院目前已经按照试行意见作出数份判例。

此外,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也已经获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长沙市两级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试点工作将于今年内启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受害者获赔数额提高近3倍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自试点以来,各地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已经陆续作出判决。

2019年12月2日,陕西省首例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机动车事故案在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中,宁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时,因视线不清,将正在过马路的南淇水村村民马某剐撞,致其倒地受伤。后经认定,宁某负全部责任。马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之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法院依法审理后,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伤残等级确定了最终赔偿金额139939.8元。

承办法官表示,如按原有标准,马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4.7万余元,而新标准比原来提高了近3倍。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事故案也已宣判,判决由郴州中院下辖的永兴法院作出。

2019年3月,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原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在永兴县银都大道橙乡路誉诚桃源路段与相对方驶来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告人许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邓某(另案处理)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郭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断闭合性横性骨折、鼻骨骨折等。经鉴定,郭某构成拾级伤残,邓某构成玖级伤残。

郭某、邓某均系农村户籍,事故发生时系永兴某乡镇中学学生。原告在住院期间,保险公司为其垫付2000元,另一伤者邓某所受损失约40万元。

法院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郭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即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拾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73396元(36698元/年×20年×10%)。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

据该案主审法官曹世华介绍,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在湖南省,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约2.6倍,郭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28186元。

多地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与陕西、湖南等省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赔偿标准不同,安徽、江苏、贵州等省份则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2019年12月16日,安徽各级法院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实现了“同命同价”。目前,安徽各地法院已经宣判了多起案例。

江苏省的连云港市、盐城市等地法院目前也已经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

专家观点

新举措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如果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农村居民也可以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这无疑大大提高了农村居民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在以前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经常出现同一案件中死亡的两名死者由于农村、城镇不同户口,使得农村居民所获得的赔偿少于城镇居民三四倍的赔偿金。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显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促进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实施,再次以法律方式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杜绝了差异化、不合理化。在标准同一之前,不同标准致使同一案件、相似案件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加大了法官办案难度,也增加了家属的举证责任,统一标准后,法官办案便捷,每一个案件也可以得到确定、公正、合理的判决。此外,标准统一也保障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举证难度。在未统一标准前,受害人及其家属需要举证经常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等,导致农村家属在伤痛、不懂法之余,仅能得到一点点赔偿,而同命同价的确定,则免除了家属的这些举证义务,直接参照统一标准,利于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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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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