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部工资账户被冻 称遭错误执行上访举报法官
澎湃新闻 2019-11-22 16:52

因卷入一起执行案件,陕西安康市宁陕县政法委干部黄开云的工资账户被冻结三年。

麻烦源起陕西秦盛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盛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原户县)农民杭秋梅之间的一宗转让合同纠纷。因秦盛公司执行不能,占有该公司30%股份的“黄开云”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对此,黄开云提出异议,称公司股东“黄开云”的身份证信息与她本人信息不一致,且经宁陕县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即便如此,异议仍被驳回。西安市户县法院(现鄠邑区法院)认定,黄开云丈夫张某诚生前以秦盛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鱼池,且黄开云本人参与经营管理。此后,西安中院亦以同样理由驳回复议申请。

此后,身为政法干部的黄开云走上上访之路,她寄信到各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和陕西省扫黑办举报,要求彻查执行法官张本卫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炮制非法证据等行为。

今年5月24日,鄠邑区法院纪检组长严民连同被举报人张本卫一起来到宁陕县政法委,向黄开云反馈调查结果,并“共商”解决方案,称“不管执行多少,尽快把案子平息了”,并答应将此前冻结的银行账户解封。

近日,鄠邑区法院纪检组组长严民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纪检组经调查认定,张本卫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不存在。张本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解封工资账户系因考虑到黄开云实际生活的困难,在上级法院建议下,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期间,对她的账户进行解冻。

张本卫还称,鄠邑区法院已于两月前收到陕西省高院的信访结案报告,结果同此前两级法院作出的认定相同,将于近期重新启动执行。

宁陕县政法委干部黄开云2016年初持工资卡至银行柜台取现时,发现工资账户被银行冻结了。柜台工作人员告知,她已被户县法院追加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

户县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秋梅、杭存弟与被执行人秦盛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追加第三人王琼、黄开云为被执行人,二人分别占有秦盛公司70%和30%股份,需向申请人给付案件款及利息,合计约95万元。

黄开云生于1967年,现任宁陕县政法委主任科员。在1996年考上公务员之前,她曾做过五年教师,自2000年起调入宁陕县政法委。她对澎湃新闻称,自己从未参与秦盛公司经营,也未委托人代理参与经营。

工商资料显示,秦盛公司系2007年由陕西远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远大)变更而来,后者成立于2005年6月,注册资金800万元,原始股东有张卫军、范志军和张可珍三人。变更后,原各股东将70%股权转归张卫军胞姐王琼,30%股权转归黄开云,并由王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户县法院调取的工商档案显示,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手续中,经办人提供的黄开云身份证复印件号码为612424xxxxxxxxx022,而工商登记表格中其身份证号为612242xxxxxxxxx027,存在四个数字的出入。黄开云指出,这两个号码与她户籍档案中身份证号码均不同。

2016年3月10日,她向户县法院正式提出书面异议,称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执行对象错误,请求撤销。后经宁陕县公安机关核查,黄开云户籍档案中的身份证号码与其申请执行异议时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这意味着,其身份证号码确实与工商档案中的身份信息不一致。

不过,2016年6月6日,户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异议,理由是黄开云丈夫张某诚生前曾以秦盛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鱼池,她本人也参与了经营管理。黄开云不服,遂向西安中院申请复议。

在案的三份股权转让确认书中,其中一份证明,原陕西远大股东张可珍于2007年9月27日确认将30%股权转让给黄开云。11月14日,澎湃新闻在户县秦渡镇秦三村找到了现年84岁的张可珍。张可珍说,她是张卫军的远亲,曾向其出借身份证,但对公司经营和股权转让之事一无所知,既不认识也从未见过黄开云。

澎湃新闻注意到,包括工商登记资料、股东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确认书等多份资料中均有“黄开云”的签名。对此,黄开云表示,她曾向法院提出字迹鉴定申请,但未得到同意。2016年12月9日,西安中院二审裁定,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驳回了黄开云的复议申请。

黄开云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秦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所有“黄开云”的签字与样本签名笔迹并非同一人书写。

黄开云向澎湃新闻坦言,其先夫张某诚生前系宁陕县某局局长,确实曾在2008年左右和一个叫张卫军的朋友在户县旁光镇新阳坡村水库合伙承包鱼塘,当时她忙于照顾正上高中的儿子,对承包鱼塘的事很少过问。

黄开云称,她经历官司后才了解到,2008年1月,张卫军以秦盛公司名义与杭秋梅、杭存弟母子签订转包补偿协议,拿到鱼塘经营权。当年7月,张卫军、张某诚和张书文三人共同签署《联合开发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并以张卫军名义承包新阳坡水库及周边110亩地(其中含22亩荒地)建设高湖鱼庄。11月14日,澎湃新闻来到案涉鱼塘,因受秦岭拆违行动影响,涉事鱼庄目前已暂停营业。

然而,此事在杭家母子口中确是另一个版本。在2008年之前,新阳坡水库由本案申请执行人、旁光镇孙古村村民杭秋梅和杭存弟母子承包经营。杭秋梅告诉澎湃新闻,她自1999年起通过其女婿杜某某的关系,将新阳坡村水库承包下,用于活鱼养殖。她前后投入资金十余万元,用于修建房屋,还栽种树木,修葺了周边道路。

杭秋梅说,2008年,儿子杭存弟当兵时的战友张卫军找到她,称宁陕县有位姓张的局长想要投资鱼塘。杭存弟称,张卫军当时就职于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听战友说有局长要承包鱼塘,出于信任,他没多想便答应了。2008年1月,秦盛公司与杭秋梅母子签订的转包补偿协议约定,秦盛公司给付转包补偿款138万元,分两次付清。其中的第二笔70万元余款,秦盛公司在向杭家母子出具欠条后,始终没有给付。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份协议中提到,水库及池内存鱼、周边90亩土地和地面附属物转包给秦盛公司,这是整场纠纷中90亩土地第一次出现。而在杭秋梅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始鱼塘承包合同书中,并未包含周边土地的开发和使用权。

2010年12月,张卫军自愿退出,将鱼塘50年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张某诚和张书文。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张卫军此前所欠的外债均由其本人偿还。同月,秦盛公司与张书文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

2012年7月底,张某诚去世,鱼塘由张书文一人承包。

2019年11月16日,张书文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2008年的鱼塘项目系张卫军主动拉他和张某诚参与的,但正式启动后他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张书文说,合同中提及的110亩土地,实则并非全归新阳坡村委所有,“土地性质复杂,无法开发。”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新阳坡村村委会主任施普林的证实。施普林告诉澎湃新闻,110亩土地的说法“纯属胡扯”,其中多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村民,村委会无权承包给他人经营。施普林表示,直到2013年张书文再与村委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时,双方才对可供承包的土地面积做了公证。在此合同签订时,张卫军还曾以秦盛公司名义出具委托书,称此前和承包合同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均由他本人和秦盛公司承担。

对此,黄开云认为,杭秋梅母子和张卫军向张某诚和张书文虚构了110亩土地,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法院在执行前应当先将此查清。

2011年,因迟迟没有收到余款,杭秋梅母子将秦盛公司告上了法庭。同年,户县法院判决秦盛公司给付杭秋梅此前未结清款项及利息总计73.77万元。

2012年9月5日,杭秋梅、杭存弟申请执行。然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秦盛公司只是一个空壳,并无资金可供执行。

2014年7月,户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新阳坡村原水库(即鱼塘)及周边二十二亩荒地及配套设施周边楼房予以查封。对此,鱼塘的新主人张书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遭到户县法院驳回。此后,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将秦盛公司和杭家母子告上法庭,户县法院2015年1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此前该院做出的驳回执行异议裁定,并终止对鱼塘及周边楼房及设施的查封。

一审判决认定,张书文为取得水库及附属设施承包经营权支付了合理价格,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杭秋梅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二审驳回。此后,杭秋梅又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法院判决认定,秦盛公司与新阳坡村、杭秋梅母子的合同及付款与张书文无关,未结清的73.77万元应由秦盛公司偿还。此外,张卫军系秦盛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和经营者,占股70%的王琼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据杭存弟称,出于种种原因,张卫军辞去了公职,已很久未曾联络,因秦盛公司没资金可供执行,故将作为股东的黄开云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说法后来也得到了执行法官张本卫的证实。

张本卫还向澎湃新闻透露,张卫军因牵扯进多宗诈骗案件,“搞了很多名堂”,已经身无分文,与此同时,占有秦盛公司70%股份的王琼也踪迹难觅,“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财产。”

至此,作为有收入的宁陕县政法干部成了该执行案中,唯一有可执行财产的执行对象。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执行法官如何确定股东“黄开云”的身份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黄开云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上诉,西安中院进行了书面审理,并在此后作出的裁定中采纳了户县法院2016年5月9日对张卫军和王琼所做的两份谈话笔录。

张卫军在笔录中称,因为张某诚不便出面,就托人拿其妻子黄开云的身份证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至于她本人是否知晓就“说不清了”。张卫军还说,在协商案涉鱼塘转包补偿协议及鱼塘经营期间,黄开云均有参与,鱼塘所在的村、组长等人都知道此事。

王琼则称,黄开云经常去鱼塘,以经营者的身份看工作进展情况,然而,这一说法与另一份生效判决书记载的王琼证言存在出入。在2011年杭秋梅母子诉秦盛公司和张书文合同纠纷案中,王琼曾当庭答复法官提问称,自己不认识黄开云。

此外,澎湃新闻查阅张卫军的谈话笔录发现,该次谈话人是由时任户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本卫一人进行的。一审听证记录显示,听证时未对该份笔录进行质证,黄开云和其代理人刘彦林认为,在二审未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由张本卫一个人所做的、未经质证证据的合法性存疑。

近日,张本卫告诉澎湃新闻,在黄开云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就曾用黄开云的户籍信息在宁陕县范围内进行了排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只有她一人。至于工商登记信息中为何出现身份信息错漏,张本卫称当年的工商登记只是形式审查,执行法院也未对此开展调查。

张本卫解释称,虽然工商登记档案与现在户籍档案中的黄开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但依据对张卫军、王琼和鱼塘附近村庄村干部的实地调查,可确认秦盛公司股东黄开云与申请复议人系同一人。

然而,11月18日,鱼塘所在的新阳坡村村委会主任施普林告诉澎湃新闻,他是村里唯一负责此事的人,未有法院的人前来调查,他本人也不认识黄开云。

申请执行异议未果、申请复议被驳后,黄开云曾向上级法院申诉,未被受理。

此后,黄开云走上了上访之路。2019年2月起,她向各级法院纪检监察组和陕西省扫黑办投递材料,举报该案的执行法官、时任鄠邑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本卫存在涉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炮制非法证据等行为。

举报很快有了回音。5月22日傍晚,被举报人张本卫亲自给黄开云打来电话,称鄠邑区法院纪检组组长和监察室的同志将到宁陕县来向她了解情况。黄开云告诉澎湃新闻,在她举报期间,张本卫被任命为鄠邑区法院副院长,目前仍处于一年考察期内。

5月24日上午9点42分,鄠邑区法院纪检组组长严民、副院长张本卫、执二庭庭长和监察室一名工作人员一行四人来到黄开云位于宁陕县政法委的办公室内,向她反馈调查结果,并“共商”解决方案。

这一幕被黄开云用执法记录仪拍下。她向澎湃新闻提供的视频和录音资料显示,整场见面持续时间约为63分钟。严民称,此行目的是就黄开云信访反映的情况专程答复,同时把张本卫叫来“主要是下一步看案子咋解决”。

根据谈话录音,张本卫对黄开云说,案件是原户县法院一退休法官王某某办的,他作为执行局长仅是挂名审判长,想听听黄开云的想法:“法院想帮你的忙,把你解脱了,再给申请执行人谈一谈这个案子,不管执行多少把这个案子平息了。”

张本卫还表示,执行案子改判很难,他劝说黄开云“面对现实”,从执行方面想办法,“帮你就是帮法院,帮法院更是帮你。”张本卫还建议,黄开云和代理律师沟通,让律师多与法院接触,“甚至与严组长接触,你从这多动心思。”

在5月24日的谈话结束前,张本卫还询问了黄开云工资账户遭冻结的情况,并吩咐下属“回去查一下,工资解了(解冻)去。”6月4日,在判决并未变更的情况下,黄开云被冻三年的工资账户解封了。值得一提的是,在账户被冻结期间,黄开云共被划走18万元,她曾多次设法变更账户,并转走名下余款,可变更后的新账户亦被冻结。然而,面对她的“拒执行为”,鄠邑区法院并未采取强制措施。

11月14日,鄠邑区法院纪检组组长严民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针对黄开云的举报,纪检组展开了调查,结论是张本卫作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况不存在。他解释道,“涉黑需要认定,认定了涉黑才有保护伞的问题”,而黄开云未能提供足够证据。

同日,张本卫回应澎湃新闻称,解封工资账户系因考虑到黄开云实际生活的困难,在上级法院建议下,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期间,对她的账户进行解冻。

张本卫告诉澎湃新闻,鄠邑区法院已于两月前收到陕西省高院的信访结案报告,结果同此前两级法院作出的认定相同,并将于近期重新启动执行。张本卫称,如果不是黄开云对法院态度抵触,执行金额都好谈,“别说90万了,9万都能给她谈到。”

对于这一结果,黄开云不服,她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机构反映,同时通过司法途径督促法院纠正错判。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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