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工安全生产检查期间,作为工程项目副经理的魏某在没有安排安全员到场协调监管的情况下,仍安排起重机司机驾驶起重机进入工程现场施工。后起重机发生侧翻事故,起重吊臂砸中围挡外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日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7年8月13日下午4时12分许,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改造工地一重型吊车在施工现场侧翻,吊臂砸中下方正在路上行驶的两辆车辆。事故导致车内6人中4人死亡、2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3日下午2时许,魏某作为某建设公司长江某工程项目部项目副经理,主管该项目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在停工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期间,在没有安排安全员到场协调监管的情况下仍安排王某(已判决)驾驶汽车起重机进入现场施工。
当日下午4时许,该汽车起重机在吊装基坑第二道水平支撑钢管过程中,发生侧翻事故,起重臂砸中围挡外道路上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和皮卡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内的4人死亡、2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是由于魏某以及张某、王某、魏某某(均已判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18年8月22日,民警将魏某抓获。归案后魏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某建设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后,4名被害人近亲属对魏某表示谅解。
对于指控,魏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异议。
法院认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魏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魏某取得4名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魏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本案是过失犯罪,魏某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小,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以魏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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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