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涉恶团伙刘某等28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等4人8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量的罚金,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4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其余24名被告人2年11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南京“天津天狮”传销组织安排被告人刘某带领被告人马某等19人在江西省宜春市城区内组建传销窝点。被告人刘某和余某(未到案)先后在宜春市城区6个小区内租住民宅进行传销活动。直至2018年12月案发时,组织成员从20余人发展到40余人。
该传销组织主要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虚假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宜春,后将被害人安置至各个传销点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让被害人进行强制性考察直至被害人交钱购买虚构产品,拉人加入传销组织。新人在购买产品时有15%的直销奖,拉人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按新人购买的金额获得15%的直销奖。
在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之前,窝点主任会提前通知窝点管家,让窝点管家安排好准备迎接被害人,给被害人安排好师傅。之后,窝点管家会与窝点内其余业务员安排准备迎接被害人并分配好各自扮演的角色。被害人进入窝点时,窝点内的成员围住被害人给其造成心理震慑。此后,窝点成员分别扮演“黑脸”“红脸”“白脸”,由“黑脸”“红脸”实施言语威胁、恐吓,由“白脸”安抚被害人,劝被害人放弃离开等。通过搜身将被害人手机等随身物品交由管家或管家助手保管,并让被害人考察所谓的行业。窝点管家给每位新来的被害人安排一位师傅,负责教导被害人遵守传销组织的规矩。此后主要由师傅、管家、“红脸”“黑脸”看守被害人,窝点内其余业务员也会轮流看守被害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害人稍有反抗或违反传销组织内规矩,会使用按手臂、掐脖子、灌水等暴力手段恐吓或体罚,还会惩罚被害人独自一人面对墙壁或站或坐,不准跟人说话,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直至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并参与传销活动。
该传销组织在宜春城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为首,被告人赵某等9人为骨干成员,其余18名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欺骗方式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迫使被害人交钱并加入传销组织,在宜春四个传销窝点为非作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28人为达到使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分别非法限制11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等4人在传销窝点内非法拘禁其中2名被害人期间,分别使用殴打、体罚、辱骂、胁迫等手段,分工合作迫使2名被害人交钱购买传销产品,从而获得传销组织的相关报酬,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以上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