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发布 案件调查不得超过一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0-09 18:07

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科技部、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科协等20个部门10月9日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则》对科研失信行为做出了具体界定,明确了被调查人、所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人员的职责分工,并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做出明确要求。

科研失信行为方面,《规则》界定的具体内容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等等。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过程方面,《规则》规定,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科研诚信案件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科研失信人员,《规则》提出的处理措施共9种: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等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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