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毛孩子”安置有讲究,北京平谷法官解析法律风险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5-01 13:59

五一长假期间,宠物店寄养、家庭寄养火热,看似简单的托付背后暗藏着多重法律风险。5月1日,北京平谷法院法官聚焦四大高频场景,普及法律常识,提醒大家寄养期间签订书面合同、保留相关证据,多一分法律意识,少一些意外烦恼。

宠物寄养期间意外伤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五一假期外出时,宠物寄养是不少铲屎官的选择,但寄养期间宠物生病、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法律解读:宠物寄养在法律上本质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负有妥善看管宠物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宠物寄养机构作为有偿服务提供者,负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防止宠物间相互攻击,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突发状况。宠物在法律上被视为“财物”,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宠物购买费用、医疗费用等直接财产损失。

宠物寄养期间伤人,责任如何划分?

宠物寄养期间,宠物的临时管理权发生转移,若在此期间宠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划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根据 “实际管领控制”原则,谁在事发时实际控制着宠物,谁就是主要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有偿服务情况下,宠托师或宠物店作为实际管理人,因看管不当导致宠物伤人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上门宠托服务,如何保障财产和隐私安全?

上门宠托服务因其便捷性越来越受到铲屎官们的青睐,但服务人员获得进入他人住宅的权利,也必然带来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双重风险。近年来,因上门宠托引发的财物丢失、隐私泄露等案件时有发生,应当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有证据证明财物丢失或损坏是服务人员所致,服务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盗窃等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拍摄、泄露主人的住宅内部情况、个人生活信息等隐私内容,否则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口头约定与霸王条款,维权有哪些障碍?

寄养宠物时,很多宠物主人图省事,仅与服务提供者达成口头约定,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不仔细阅读条款就匆忙签字。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因证据不足或陷入“霸王条款”陷阱而维权困难,最终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宠物店合同中常见的“寄养期间宠物发生任何疾病、受伤、死亡,本店概不负责”等类似条款,即使宠物主人已经签字,该条款也可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口头约定虽然在法律上有效,但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举证证明合同的具体内容。

通讯员 郝鑫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李涛
校对/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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