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放贷赚利差?法院: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获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4-29 20:43

手里有点闲钱,就想放贷赚利息、靠利差“钱生钱”,殊不知这其中暗藏巨大风险。个人未经许可向不特定人放贷,不仅借款合同直接无效,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都可能要不回,甚至还会触犯刑法。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给抱有“放贷躺赚”想法的人敲响警钟。

2023年5月24日,在实际出借人王振(化名)不在场的情况下,由中介人陈清(化名)以王振名义与借款人赵进(化名)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为每月3%,陈清向赵进收取了中介费、服务费等费用。

同时王振、赵进双方还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进把房屋卖给王振,上述款项50万元作为定金王振已经向赵进支付。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税费、不动产登记等关键条款均为空白内容。后赵进未如约还款,王振遂将赵进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

延庆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振签订借款合同后近两年的银行流水,显示除与赵进存在借款转账、收取利息外,其还与另外三名案外人存在假借“房屋买卖定金”名义的借款及利息往来交易。另发现,王振与中介人陈清私下还签订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协议。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意思表示虚假无效。对于借款合同的效力,王振通过中介人陈清合伙寻找到不相识的赵进并向其发放贷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了法定限度,中介人亦从中收取了中介费、服务费等。除了此案当事人外,王振还有其他不特定借款对象。

法律禁止任何人或未取得金融放贷许可的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王振的行为属于营利性放贷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高额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并依法判决赵进在扣除已支付的“利息”后返还剩余“本金”数额,并由赵进支付王振实际占用资金数额的占用费用。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对“合法放贷资质”的认定极为严格,仅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正规小额贷款公司等经银保监会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具备放贷业务资质。个人无论是否具备资金实力,均无放贷业务主体资格。另外,不具有放贷业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2年内向不特定对象放贷10次以上,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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