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你在网上买买买了吗?不少消费者通过熟人推荐或商家展示直接下单,享受便捷的同时,也有信息不透明、商品与宣传不符、售后维权难等风险。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朋友圈”宠物猫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商家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瑕疵,判决商家向消费者支付部分补偿。
陈某与邢某均经营猫舍,2022年起,双方通过微信多次协商宠物猫买卖事宜。陈某原定购买一只紫金色公猫,后因猫只意外死亡,经协商改为购买一只名为“小帝国”的金色公猫,支付全款43000元。收货后,陈某发现“小帝国”存在健康问题,经治疗未愈。2023年2月,双方达成新的售后方案:陈某退回“小帝国”,邢某更换一只自称“肉桂金纯合子”的高价值母猫(下称“涉案猫”),并承诺后续补发另一只小猫。
陈某收到涉案猫后,初期未提出异议。直至2024年3月,该猫繁育的后代出现毛色异常、腿部畸形及夭折情况。陈某遂自费进行基因检测,结果显示涉案猫并非“肉桂金”,而是遗传价值较低的玳瑁色,且存在红色基因抑制毛色表达等问题。
陈某多次与邢某协商换猫、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猫款、赔偿检测费及养护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有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猫只现状、商家履约瑕疵等因素,酌情判令商家就履约瑕疵给予消费者部分经济补偿,并退还未交付小猫的相应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邢某支付原告陈某共计20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法院指出,商家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第一,对“纯合子肉桂金”的表述与基因检测结果存在偏差,且未及时告知消费者涉案猫携带可能影响毛色表达的红色基因等重要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双方约定补发的“普通小猫”始终未交付,构成部分违约。
鉴于商家已交付涉案猫,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消费者在收货一年多后且自行对猫绝育(导致价值大幅贬损)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猫只现状、商家履约瑕疵等因素,酌情判令商家就履约瑕疵给予消费者部分经济补偿,并退还未交付小猫的相应价款。
为营造健康诚信的网络交易环境,法官提示商家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全面地披露商品信息,特别是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属性(如宠物的基因构成、健康状况等)。不得利用信息优势作夸大或模糊宣传,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实际状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消费者而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交易前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信息、营业执照(如有)及平台实名认证截图,明确交易主体。对商品关键特征、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作出清晰约定。收货后尽快查验商品是否与约定一致,发现问题及时与商家沟通并固定证据。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通讯员/冯昌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周超
校对/罗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