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三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1-29 10:56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通过刑事、民事多类型案例的示范指引,明确正当维权与违法索赔的法律边界,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

职业索赔乱象凸显 侵蚀市场法治根基

近年来,职业索赔群体利用 “退一赔十”“退一赔三” 等法律制度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人员不仅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渠道索要高额赔偿,更有甚者恶意制造违法假象,通过投放异物、伪造质量问题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三部门在案例发布中指出,此类行为既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也挤占了真正消费者的维权资源,破坏了消费维权的法治生态。

典型案例精准划清行为红线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多领域,集中体现了分类施治、权益保护与部门协同的治理思路。案例体系实现对职业索赔行为的全谱系覆盖:刑事案例中,北京苏某将蟑螂投入饭菜要挟商家索赔 1663 元,因曾受行政拘留仍屡犯,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福建向某团伙在四省多地作案 60 余次,通过钢针穿刺食品包装塞入异物索财 2.4 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江苏黄某团伙伪造鸡爪胀袋视频骗取退款 9 万元,主犯以诈骗罪获刑三年三个月。民事案例中,曾某短时间内购买 900 斤问题竹笋索赔,法院结合消费合理性,仅支持 20 斤范围内的十倍赔偿。“这体现了‘民事规制与刑事打击并重’的原则,超出合理消费的索赔不支持,构成犯罪的坚决追责。”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

鼓励正当维权 遏制 “以赔为业”

最新发布的案例既坚守消费者权益保护底线,也明确支持经营者合法诉求。乡村超市过期食品索赔案中,法院判决商家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促使商家整改,又防止过度惩罚;而对向某、黄某等犯罪团伙的惩处,则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正常经营秩序。最高检指出,司法机关精准把握 “过罚相当” 原则,既鼓励正当维权,又坚决遏制 “以赔为业” 的异化行为。

协同共治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三部门通过案例展现了行刑衔接的治理效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商家反映后,通过监控核查、数据排查、现场取证等手段固定证据,发现涉嫌犯罪立即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法院精准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在竹笋质量纠纷案件中,法院制发工艺改进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推动建立地理标志保护与乡村振兴结合机制,助力行业标准化发展;针对乡村超市乱象,监管部门落实司法建议开展专项整治,实现 “办理一案、规范一片”。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门将持续深化协作,完善民行、民刑、行刑衔接机制,对职业索赔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通过案例释法、规则完善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

新闻链接: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苏某2024年1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63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经营者担心不良影响扩散的心理,在就餐过程中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以此要挟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损害商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继续以同样手段作案,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

案例二: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等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向某独自或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用事先准备的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将毛发或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再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如果商家提出质疑,向某等人则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钱款0.24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和品质均完好,且向某存在要挟之举,遂协助店铺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密封包装的食品内投放异物,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勒索商家,其中向某、简某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郑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投案自首,简某坦白罪行,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向某独自或结伙,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方式勒索商家,在多地反复作案,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应依法惩处。此类案件具有数额小、次数多、范围广的特点,商家容易选择息事宁人,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预期降低、市场秩序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索赔犯罪,准确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尤其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三: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从事电商经营。同年6月至8月,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该公司反映后,开展现场核查、数据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商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四人数额巨大,其余四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违法索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除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外,部分不法人员瞄准特定商家,虚构商品交易及商品质量问题,骗取侵占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原从事电商经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买家凭证和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应依法以诈骗罪惩处。办案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人员退赃,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态势,并加强网络治理和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在陈某处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4袋/件×5斤/袋×45件=900斤)鲜竹笋(保质期10个月),每件单价200元,合计9000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达900斤,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索赔。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结果与司法解释精神一致,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也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案例五: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7日,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价格为28元。包装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调查,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乡村超市经营者、乡村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问题,故及时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开展系列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从源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存在短板。审理法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共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蔺丽爽
编辑/贺梦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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