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安坐于家中,手机紧握,银行卡、身份证静躺抽屉,没扫二维码,也没点短信链接,然而,银行卡中辛苦积攒的钱财竟不翼而飞了。近日,北京延庆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田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被告人田某某盗刷他人银行卡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退休后的老曾打算和老伴外出旅游,为了出行方便决定取点现金。到达银行后,当他看到ATM机上银行卡余额时却目瞪口呆,明明记得这张银行卡里有10万多元,平时也没用过这张卡,但银行卡却显示只有几十块零钱。
老曾赶紧给老伴打电话询问是否使用了这张卡,老伴明确表示自己没用过。老曾立即找到银行的工作人员查询这张卡的交易明细,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交易明细显示,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间老曾的这张银行卡在山东某地ATM机上连续多次取现9万余元。
老曾更加迷惑了,自己根本没去过山东,这张银行卡也一直在家里放着,怎么就在山东取出现金了。老曾将此事告诉家人后果断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严密的侦查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迅速布控前往山东将田某某抓获到案。
经调查了解,田某某在浏览某网站时发现有人发帖留言寻找“合作伙伴”一起“赚快钱”。经济拮据的田某某很快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取得了联系,胡某某称可以复制银行卡信息并制作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取出的钱要平分。田某某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心中的贪念还是战胜了理智,在收到伪造的银行卡后连续多次取现,后将相关钱款存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又通过对方提供的收款码转账给胡某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综合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以及进行恶意透支等行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妨碍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也就是说,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的范围与相关金融法规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应当既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本案中,被害人老曾被盗刷的“信用卡”就属于一般的具有消费支付以及存取现金等功能但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胡某某复制相关银行卡信息后伪造银行卡,仍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ATM机上盗取现金9万余元,数额巨大,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延庆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王峰民表示,此案的发生,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防止银行卡被盗刷?首先要保护好银行卡和身份证,不随意借给他人,丢失要及时挂失。其次,在使用银行卡时,注意遮挡密码,避免在公共网络环境下进行网上交易。同时,开通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或微信提醒,及时了解资金动态。最后,可将磁条卡换成安全性更高的芯片卡,因芯片卡具有更强的数据加密技术和防伪能力,能有效防止卡片信息被复制和盗刷。
那么,当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又该如何去做?第一,马上联系银行挂失银行卡,防止损失扩大,并查询盗刷交易记录,保留证据。第二,尽快报警,向警方详细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第三,如果是网络盗刷,还需联系支付平台或网银客服,冻结账户,查明原因。同时,检查手机、电脑等是否中毒或被恶意软件控制。第四,及时更改与银行卡相关的密码,加强账户安全。最后,保持冷静,配合银行和警方处理,尽量挽回损失。
通讯员 包展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