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期货日报 2021-07-11 12:00

据证监会7月9日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期货公司及子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按照问题导向、聚焦主业、提升能力的原则,证监会于近日发布《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办法》共46条,分为总则、子公司的设立与终止、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子公司的治理与内控、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附则等7个部分。期货日报记者梳理重点内容如下: 

1.明确子公司设立条件,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

2.明确在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期货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 

3.期货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可以设立二级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

4.期货公司可以委派相关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二级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5.在风险隔离、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期货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等后台管理、投资研究、信息技术等事项提供支持和服务。

6.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7.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融资支持。

8.期货公司设立的境内子公司不得参股其他机构。

9.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在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向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报告风险,并接受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考核。

10.子公司应当配备至少2名具有2年以上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

11.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可以设立二级子公司开展金融及相关业务。境外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机构。 

12.境外子公司不得参股境外经营机构。 

13.子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应当及时、准确向中国期货监控报送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

14.设置过渡期。本《办法》施行前,期货公司已经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其他经营机构,业务范围、层级、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 36 个月内达到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总的来看,《办法》主要遵循三大原则,一是聚焦解决子公司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对境外子公司规范、期货公司对子公司有效管控、行政介入的法律依据等突出问题,重点突破子公司业务健康发展中存在的瓶颈;二是规范主体行为与预留发展空间相统一,既对子公司现存的问题予以规范,同时为子公司发展留足空间;三是体现聚焦主业、提升服务能力的政策导向,引导行业发挥专业优势、聚焦主业,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已经形成了为实体产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客户等参与者服务的综合性的业务体系。对于子公司来说,在业务与风险同时增长的情况下,如何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不仅是监管的要求,也是其自身的诉求。“《办法》的出台全面地梳理了子公司的设立宗旨、管理治理、内控监管以及对境外子公司的特别规定,将有利于子公司的健康、规范发展,也将促进整个行业基础的不断夯实。”

明确子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层级和数量

据了解,目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仅原则规定期货公司可按照规定投资于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但对子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行为等无明确规范。实践中,期货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或参股的经营机构,除开展资管业务、风险管理以及境外业务外,部分子公司还开展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典当等业务,参股地方交易场所、教育培训等机构,相关业务与期货相关性不强,不利于期货公司聚焦主业、提升服务能力。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参股经营机构,需具备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分类评价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同时明确境内子公司可以从事风险管理、私募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的期货及相关业务。

“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2013年诞生至今,跟随市场的发展,子公司的业务也在快速发展,目前,子公司的人才资源、业务模式、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都渐成规模。”华金期货总经理刘小红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中明确了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将使得子公司利用专业优势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更加明确。

在子公司层级和数量方面,《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层级只能有1层。同时,为促进风险管理子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允许风险管理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二级子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要求经营每项业务的子公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同时考虑到风险管理子公司服务实体企业的实际需求,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数量不作数量限制,但要与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及业务开展需要相适应。

“允许风险管理子公司设立二级子公司既可以风险隔离,也可以促进子公司继续扩大业务。”苏州创元和赢资本副总经理顾仁舟如是说。

强化母子公司业务协同,可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据悉,当前风险管理子公司展业面临融资渠道受限等问题,急需在母子公司协同等方面提供制度支持,解决子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和瓶颈。

为此,《办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期货公司可在确保风险隔离、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为子公司的后台管理、投资研究、信息技术等事项提供支持和服务;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融资支持。但中间介绍业务与融资支持的业务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或授权相关自律组织制定。

顾仁舟告诉记者,《办法》提出的期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多种事项的支持和服务可以为子公司减负。未来,子公司可借助母公司的技术、人才来更好地开展业务,提升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

刘小红也表示,《办法》首次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资金等融资支持,解决了子公司目前经营的一个痛点和难点。

“期货公司子公司经营的多种业务有别于期货公司传统的期货经纪业务,目前随着其业务量的快速扩大,其每项业务都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和备用金。未来若期货公司能够将资金注入子公司,将为期货公司发展提供更大助力,同时,母公司本身对于子公司负有监管的第一责任,期货公司更加了解其子公司的具体业务细节,也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把控借款风险。”银河期货北京分公司期现业务总监郎羽说。

而在打通期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融资渠道后,方正中期期货首席风险官田冰对记者表示,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也将成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压实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管控责任 

《办法》指出,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履行股东职责,依法参与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子公司的风险管控。同时规定期货公司须按出资比例或持有股份比例享有子公司表决权和董事席位,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减弱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期货公司可以委派相关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二级子公司兼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还指出,子公司应当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在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向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报告风险,并接受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考核。同时,子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管理和控制子公司的各类风险。子公司应当配备至少 2 名具有2年以上合规管理或风险控制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

马文胜对记者表示,对期货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的规定是《办法》的亮点之一。根据期货子公司的特点,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在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人员管理上进行管理,可以将期货公司规范成熟的管理体系从上至下延伸至子公司。加之《办法》所规定的子公司必须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向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来报告风险,这就形成了对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多方面的垂直管理,可以促进子公司日后合规大大得到规范。

顾仁舟也表示,可以看出,《办法》对子公司的风险把控更为严格,不仅将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且在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方面,也对其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人员的要求变得更为详实和细化。

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据悉,目前我国监管部门缺少对境外子公司全面、系统规范,难以实现对境外子公司的有效管控。因此,对于境外子公司,《办法》针对性地作出了如下安排:

一是设立层级。为实现对子公司有效管控,境外子公司原则仅能设立2层,确有需要的,按“一事一议”处理。

二是数量要求。原则规定境外子公司数量应与公司的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

三是业务范围。境外子公司应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以及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风险管理等业务。

四是合作方选择。期货公司与境外机构合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期货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合作方,确保境外机构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境外子公司业务具有相关性。

五是禁止行为。境外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境内设立机构或者参股其他机构,不得违反规定直接或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发展境外业务、拓展境外市场成为期货公司走出国门的重要渠道,但从综合竞争力来看,我国期货公司与国外期货机构还有不小的距离。此次《办法》中提到的“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可以设立二级子公司开展金融及相关业务”为期货公司未来境外展业提供了支持,同时,“境外子公司不得参股境外经营机构”的规定也能够促进子公司聚焦主业,提高竞争力,不断增强自身实力。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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