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上初一的13岁男孩小陈和同学小刘发生争吵。放学后,小刘纠集几个同学殴打小陈。次日,陈父带小陈到学校讨说法,这直接导致小陈班主任全年奖金被扣除。小陈由此受到班主任老师的责备,连续五天,老师让小陈写检查反思,罚站,扫厕所……第六天,小陈精神出现异常,先是被诊断为精神衰弱,几天后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小学成绩还很优秀的孩子,才上初中几天就得了精神病,小陈的父亲接受不了。
此事发生在1997年,如今20多年过去了。期间,陈父多次诉讼,向学校维权但始终没能得到满意的结果,法援律师介入,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判决学校赔偿小陈医疗费、护理费共45000元。判小刘同学赔偿4500元。
漫漫维权路 一把把辛酸泪
1998年4月,陈父第一次起诉要求学校、班主任老师、小刘家长等支付医药费、护理费等,因小陈的精神分裂症不能认定与其所受的精神伤害有因果关系,小陈的父亲无奈撤诉。
1998年12月1日,小陈返校,后又出现精神问题,这次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小陈再次休学。
2002年11月,陈父再次起诉学校和小刘家长。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小陈的精神分裂症主要因其自身因素导致,小刘的殴打和老师的责罚行为刺激了小陈病情的提前发作。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11163.57元、小刘赔偿1240.49元。陈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7年,陈父又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陈学校、小刘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因为没有新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父的诉讼请求。陈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陈父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市高院决定提审。
法援律师找出证据 案件有了突破点
在案件开庭前3天,陈父从朋友处得知法律援助,他来到了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审核后批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在当天完成审核、指派工作,将案件指派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由吴宗龙律师和实习律师周婵娟共同办理。因时间紧急,两位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当天与陈父会面谈话,并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此案时间跨度、维权周期长达20余年,想要获得颠覆性的判决难度太高。但是,吴律师在认真查阅完案卷材料后仍然认为该案有可以争取的地方。
吴律师说,根据法院判决分析原因,2002年的那次诉讼,法院判决学校赔偿11163.57元、小刘赔偿1240.49元,生效判决是以“1998年12月1日小陈返校复学”为时间分界点。1998年12月1日以前产生的医药费等费用,法院支持赔偿,但1998年12月1日以后的费用法院就没有支持。究其原因,1998年12月1日是小陈复学的日子。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结果,认为小刘的殴打、老师的责罚促使了病情的提前发作,所以复学前的费用应该赔偿,而复学后小陈第二次发病休学就不赔偿了。
法院再审采纳律师观点 撤销原判决
吴律师了解到,小陈并不是在1998年12月1日就彻底治愈。小陈在这期间一直服药,只是病情得到了控制,小陈的治疗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并没有间断,不应分开来判断。吴律师利用2天时间协助陈父查找了当年的看病记录、开药记录等,印证他的判断。
再审开庭审理时,吴律师就这一点进行了充分的论述。
北京市高院最后的判决采纳了吴律师的观点,认为小陈的病情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相关治疗亦未终止,小陈1998年之后的治疗与1997年被同学殴打及受老师责罚之事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撤销2017年生效判决,判决学校赔偿小陈医疗费、护理费共45000元,判小刘同学赔偿4500元。
陈父说,这个判决结果让他堵在心口20多年的委屈没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晓玲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