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等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重点治理随地吐痰、高空抛物、乱堆乱放等不文明行为,对这些行为设立了罚则,本市拟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依据文明行为记录,完善有关评比表彰、积分落户加分等优惠政策。
文明行为规范:
明确公共秩序等八方面基本行为准则
北京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作了关于《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本次立法将此前的问卷调查中市民最支持及最反对的 20 多项行为直接入法,并吸纳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的200余条意见。《条例(草案)》包括六章,分别为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还有总则和附则。本市将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设立为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条例(草案)》对文明行为,分为鼓励倡导和基本规范两个层次。一是突出首都特色,提出了热爱祖国、热爱首都的政治要求;倡导单位和个人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是提出在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明社区、文明旅游、文明观赏、文明用网、文明就医等八个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
八个领域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让他人,不随意丢弃杂物、乱写乱画,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个人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大声喧哗,等候依次排队等;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等;城乡居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不在公共区域内随意堆放杂物,文明饲养宠物等;旅游者应当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应当文明喝彩助威,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网络运营者、使用者应当规范和遵守网络秩序等;医患双方应当文明处理医疗纠纷等。
不文明行为治理:
重点治理霸座、随地吐痰、乱穿马路、共享单车乱停放等问题
《条例(草案)》对不文明行为,依据民意共识,突出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共享单车乱停放等六个领域的二十四项不文明行为,确定治理重点。
在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垃圾、废弃物等;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公共场所赤胸裸背等影响城市形象等;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行人乱穿马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霸占座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等;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在楼道等公共空间乱堆乱放杂物,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等;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毁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等;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等。
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和调整重点治理的具体内容、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与促进措施:
依据文明行为记录探索完善积分落户加分等优惠政策
《条例(草案)》保障与促进一章,规范各方主体责任。提出了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文明引导、测评与清单、表彰奖励、文明记录、联合惩戒等七项工作制度机制。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作为本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参考,并向社会公布。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加强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本市探索建立文明行为激励回馈制度,依据文明行为记录,完善有关评比表彰、积分落户加分、住房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优待、困难帮扶、现金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本市建立完善不文明行为日常检查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本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根据执法需要,可以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参考依据。
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噪声扰民、随地吐痰、乱堆乱放等或将被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对从建筑物向外抛物、居住区乱堆乱放、快递外卖等企业未有效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等予以处罚,并规定了公开曝光、约谈整改、社会服务等处理措施。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物,由物业管理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拒不改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快递、外卖等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职责,其从业人员多次违反交通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拒不改正的,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告知其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人可以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申请参加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泽伟
编辑/彭小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