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将户口迁入所售房屋,被判支付2万元违约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8-21 07:20
王明(化名)购买丁涛(化名)名下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无户籍登记。过户后王明发现,该房不仅有丁涛外孙的户口,丁涛还在签约后将本人及妻子户口迁入。王明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8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该案判决结果:丁涛构成违约,酌情判决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
王明诉称,丁涛违反合同约定,未如实陈述房屋户籍情况,且在签订合同后还又将户籍迁入诉争房屋。双方合同约定,如出卖人未如实陈述户籍登记情况,或擅自迁入户籍的,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故据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丁涛辩称,其委托儿子出售案涉房屋,因儿子不清楚案涉房屋户口情况,故合同载明无户籍登记。他及妻子在签订合同后再次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系因为其名下另一套房屋需要出售,暂时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但仅过了4个月便迁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涛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陈述房屋中存在的户籍登记情况,且签订合同后擅自将户籍迁入房屋,王明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王明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丁涛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提醒,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中,户籍状况直接影响购房人的购房目的的实现与购房意愿。为规范交易秩序、倡导诚信履约,出卖人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签约前,须如实告知房屋的户籍登记情况;签约后,未经买受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本人或他人户籍迁入涉案房屋。违反上述义务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鹏
校对/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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