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并答记者问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5-21 10:13

据最高法5月21日消息,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十五五”时期“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的要求,全面准确实施民法典,值此民法典施行以来的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基础上,对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作出三项重大制度完善:一是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系统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法定职责、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填补遗产管理规则空白,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公平清偿。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归属制度,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以上三项制度在本批案例中均有体现。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创新,是平衡遗产安全管理、继承权益保障、债权依法实现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定分止争、减少矛盾冲突,防范遗产流失、隐匿、被侵吞风险,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聚焦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兼顾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破解被继承人死亡后债务清偿难题。本批案例覆盖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虚假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遗产的认定、遗产管理方式的探索、遗产管理费用的清偿等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中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例一中,被继承人黄某松生前与继承人以外的侄女黄某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订立遗嘱表示全部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一切由黄某娟处理。黄某娟长期照料黄某松生活起居并办理丧葬事宜。黄某娟同时系受遗赠人及遗嘱执行人,已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符合担任遗产管理人条件。法院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坚决遏制“假放弃真逃债”行为。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案例二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驳回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在依法引导、保障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诚信原则。

三是自愿帮扶较多者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案例三中,葛甲成、黎某蘋作为被继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时常探望独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癫痫发作时予以照顾、送医治疗,在葛乙成去世后办理丧事及扫墓祭奠。二人对葛乙成并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而是出于亲情、道义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法院判决二人分得适当遗产,既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又彰显对传统美德的传承,弘扬了和谐、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对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以提存。继承人下落不明,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下落不明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交由公证处通过提存方式代管。案例四中,被继承人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许某森因未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此前经徐某华申请,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部分遗产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区民政局代管,由公证处提存,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的遗产管理等继承难题。

五是遗产管理费用优先受偿。遗产管理人清理、保管、评估、拍卖、诉讼等履职费用,系为全体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共益债务,在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前提下,可从遗产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案例五中,被继承人刘某忠生前欠银行贷款未还,因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经银行申请,法院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某区民政局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某区民政局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处置遗产的必要合理费用从遗产中优先列支。有效消除遗产管理人垫付资金顾虑,保障制度顺畅运行。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实施,既有效破解遗产无人处置、价值无法发挥的困境,防范遗产遭受毁损、灭失等风险,又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推动遗产管理人制度不断完善,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明确裁判规则,提升审判质效,以高质量民生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典型案例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依法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哪些主体?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答:民法典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主体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是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一般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其执行遗嘱本就需要处理遗产,也更为便利。此次发布的案例一中,黄某松在遗嘱中指定侄女黄某娟为遗嘱执行人,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继承人推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可以推举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奠仪、遗产分割等事务。

三是继承人共同担任。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无论是全体继承人都愿意管理遗产,还是无法推选出一致认可的遗产管理人,都是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不能仅享受继承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四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城镇居民的,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农村居民的,生前作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更为合理。实践中,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应该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

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公共服务、兜底性质,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继承人因为不愿管理遗产或者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书面放弃继承,但仍占有、处分遗产的,则放弃无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二,坚决否定“假放弃真逃债”行为,旗帜鲜明地指出这种情况不符合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防止公共资源被滥用,同时,引导由继承人处理好自己的“家务事”。

二、指定遗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什么法定程序?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与之配套,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专节规定,就指定遗产管理人、变更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程序作出规定,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效衔接,在立法层面为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了程序保障。

司法实践中,难点主要在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与继承纠纷的诉讼程序如何衔接问题。特别是在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是否要求以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为前置程序。这也是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核心是要区分“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无争议”两种情形,做到分类处理、公正高效。

一是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没有争议的,不要求另行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民政部门同意担任遗产管理人,对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这样不必经过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以经过释明,在判决中一并列明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项,满足遗产管理人持生效判决查明遗产等履职需要,也减轻当事人诉累,兼顾公正与效率。

二是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必须将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作为前置。这样有利于查明继承人情况,特别是有的继承人长期在境外、下落不明,或者是否放弃继承不明确,通过特别程序专门审查,能更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遗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同时,有利于全面查清遗产状况,做好后续债权债务清理、遗产保管处置。简单来说,没争议就直接审,有争议先指定,既保障程序公正,又提升效率。

三、遗产管理人有哪些职责?如果遗产管理人履职不当,需要承担责任吗?

无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确定为遗产管理人之后,就应依法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点遗产时,需要向继承人、利害关系人、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查询财产情况,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清理遗产后,应当制作书面的遗产清单,列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债权债务情况等。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要全面、如实地向全体继承人告知遗产情况,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于正常状态,不至于毁损、灭失,并没有确保遗产增值的义务。当然,如果遗产管理人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可协商一致进行必要处分。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及时向继承人报告处理情况。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管理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比如,被继承人生前欠有税款,应当依法缴纳所欠税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一是遗产管理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当的遗产管理行为。二是遗产管理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是遗产管理人的行为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了损害。遗产管理人的前述行为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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