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医疗消费欺诈案件量上升 北京三中院:惩罚性赔偿 提高违法成本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11-12 16:51

11月11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6件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北京青年报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对于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其与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在市场信息、医疗专业知识、行业动态等方面存在一定认知差异,处于相对弱势状态。而法院则通过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构成欺诈的医疗机构苛以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行业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朱平介绍,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北京三中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310件,其中涉消费欺诈案件59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反映出此类案件主要呈现消费欺诈纠纷集中发生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医疗产品及医疗服务为自主定价,患者就医需全额自费,不享受医保政策;医疗消费欺诈行为呈现多样性,表现为虚构医疗资质、夸大医生资历、虚假承诺效果、实施过度医疗等;患者举证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难度较大、维权困难。三中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进行认定,准确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加强医疗领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会上,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弓通报了典型案例。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则案例中,非医疗美容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医疗机构虚构执业资质、实施过度医疗的欺诈情形。

据介绍,2023年5月,林某因身体出现红疹不适,通过网络搜索到某医院信息。咨询过程中,医院工作人员宣称该机构是“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医院”,吸引林某前往就诊。医院诊断林某患有皮肤丘疹、炎症等病症,制定了激光磨削术等四项诊疗方案,林某接受治疗及后续复诊后,共支付医疗费61963元。然而,术后林某身体并未好转。

2023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核实其实际为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工作人员对林某的询问作出不真实答复,已构成违法。林某认为医院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导致自己支出不必要的高额医疗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退还医疗费62063元并三倍赔偿186189元。

三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林某主张某医院实施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过度治疗,林某为完成举证责任,向法院申请就某医院是否存在误导林某过度医疗服务行为的事项进行鉴定,法院予以准许,随机确定鉴定机构并依法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以其目前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无法完成该案的鉴定工作为由终止鉴定。在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现场咨询论证。根据专业咨询意见并结合该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某医院在对林某诊疗过程中,针对炎症的治疗属于在没有病症指征的情况下,诱导林某实施不必要的治疗并支出不必要的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法院查明,医院在咨询阶段虚假陈述“三甲医院”资质,误导林某选择就诊并接受诊疗方案;同时,经医疗专家咨询论证,医院在没有炎症指征的情况下,仍按该病症为林某提供治疗并收费,属于过度医疗。上述行为均构成消费欺诈,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退还林某医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随着医疗服务行业的发展,患者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逐渐受到关注,三中院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逐步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空间。”朱平介绍,对于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而言,其与作为经营者的医疗机构在市场信息、医疗专业知识、行业动态等方面存在一定认知差异,处于相对弱势状态。通过严格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构成欺诈的医疗机构苛以惩罚性赔偿,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行业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平衡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丽
校对/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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