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收入与支出情况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中,某小区多位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遭拒,业主起诉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市某小区九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未向业主公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等文件、未公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支情况、未公示供水供电协议及水电费每年的收支情况、未向业主公开停车收益等情况,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其提供相关资料,以保障其业主知情权。对此,物业公司表示同意提供物业合同,但关于物业费收支情况,其仅同意提供近两年的数据,且不同意公开水电费收支及公共部分收益等信息。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知情权旨在获取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示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掌握的相关信息,有的应以公示的形式向业主告知,有的应以建立档案的形式予以保存,无需向业主公示。
最终,法院结合相关规定,支持了业主有关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物业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水电费收支详情、地下停车场共有部分的停车收益、电梯广告收益、丰巢快递柜收益、售卖零食和饮料的自动贩卖机收益报告并提供查阅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超出法定公布、查阅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需以合理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秉持合法、必要、诚信原则,既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也需尊重物业管理秩序,通过理性沟通与合规操作实现有效监督。同时,法官也提示物业公司,保障业主知情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社区治理良性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建立规范的知情权处理机制,既能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又能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业主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请求,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便利的查阅条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