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四川成都、宜宾等地,收取餐位费已成为餐饮行业的一种“惯例”,每人少则1元,多则5元、8元。3月2日,成都市消费者骆女士和朋友来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东二段的情妹妹干锅锅店用餐,扫码点餐后发现被系统自动收取了餐位费和纸巾费。因为不需要餐巾纸,骆女士当场就把2元钱的纸巾退了,而餐位费却无法取消,每人1元,2人共被收费2元。据了解,目前成都当地很多餐馆都存在收取餐位费的现象,虽然收费标准不一,但收取方式都很“霸道”,事先不明确告知,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3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
正如报道指出的那样,在一些地方,就餐不仅需要支付饭钱,还需要额外承担纸巾费、餐位费等。这属于搭售消费行为,且涉嫌强制销售和捆绑销售,即如果消费者不购买搭售商品,就无法购买主商品,或者不能以优惠价购买主商品。对这种以较小金额不断蚕食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有必要严肃治理。商家少些套路,消费者才能有较好的消费体验。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权、真情知悉权和公平交易权。据此,人们在消费时,有权选择某种商品,也有权不选择某种商品。商家的义务就是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非随意设置门槛,搞捆绑销售,让消费者购买并不需要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电子商务法》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就以商家收取餐位费为例,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其提供餐具以及餐位属于基本义务,是其满足消费者用餐的必要前提。人们用餐时不可能自己携带餐具,也不可能携带桌子、凳子等“餐位”。或者说,提供餐位是餐饮商家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是其必然且不可或缺的经营成本。那么,无论商家是否明确告知了消费者,都不该“二次收费”,随意收取餐位费。
在消费者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餐位费的做法,是对消费者赤裸裸的冒犯和不尊重,等于消费者必须接受,没有自由选择余地。餐位费金额虽小,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据报道,浙江温州一火锅店就因搭售纸巾被罚款2万元。监管部门理当及时处理类似的搭售行为,让商家付出法律代价。再小的商品也不能强行搭售,只有充分尊重消费者选择权,不随意搭售产品,方能赢得消费者信任。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