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你“剁手”了吗?电商直播已逐渐在各大网购平台上占据主流地位,但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可能会侵犯消费者权益。原价1.3万元的足金项链,直播间仅花1999.99元带回家!遇到此等“好事”的消费者阿宝(当事人均为化名)就“中招”了。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价”一万三的项链,到手只有2.48g
据介绍,2021年5月2日,阿宝在某平台看直播时发现,惠又优珠宝店正在开展黄金项链“秒杀”活动,带货主播正在展示一条黄金项链并进行口播:“黄金三条九项链,准备好,福利一千单,十八寸的链子,原价一万三,任何地方都是一万三,限购每人一单!”“今天,9999不要,6999还不要,3999还不要,1999上车!”直播过程中,主播并未陈述案涉项链的重量。阿宝观看直播后参与了该“秒杀”活动,于当日21时在珠宝店购买了项链,并支付了1999.99元。
阿宝收到的项链实物为带有“足金凤尾链”标签的项链,并附有贵金属制品检验证书,证书显示检验结果为:主体金(Au),纯度足金,总质量2.48g。
阿宝认为,其购买前并未询问该项链的重量,而是根据主播“原价一万三”的陈述结合金饰的市场平均价格估计该项链的重量,进而决定购买,但收到商品后发现该商品仅有2.48g,故认为惠又优珠宝店虚构了原价,构成欺诈。
阿宝遂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判令惠又优珠宝店支付三倍赔偿金5999.98元。阿宝提起诉讼后,惠又优珠宝店向阿宝退还了案涉项链的货款1999.99元,阿宝向惠又优珠宝店退还了案涉项链。
法院: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方式主要是直播营销人员(俗称主播)通过视频直播展示商品并口头陈述相关商品信息,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对其展示和口头陈述的内容引发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中,惠又优珠宝店在平台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由该店员工开展,案涉商品亦由惠又优珠宝店销售,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的陈述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惠又优珠宝店承担。
引发争议的主播陈述内容为案涉项链“原价一万三,任何地方都是一万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关于“原价”和“虚构原价”的定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以上定义与一般消费者的直观认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相符,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参考依据。
在案涉直播中,主播称案涉项链原价为1.3万元,但惠又优珠宝店陈述主播所称的上述“原价”实际上是实体店的标签价,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在其网店曾经存在符合上述定义的“原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认定上述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所称的案涉项链“原价一万三”并不属实。该所谓的“原价”与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差异巨大,是主播吸引消费者参与直播间“秒杀”活动的重要内容,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明显影响。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陈述该虚假内容使阿宝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项链,应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惠又优珠宝店应承担实施欺诈行为的相应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阿宝要求惠又优珠宝店向其承担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于是判决,惠又优珠宝店向阿宝赔偿5999.97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网络直播带货纠纷数量正迅速增长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纠纷数量正在迅速增长。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近两年来的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涉网络直播带货纠纷案件标的额跨度较大,从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据统计,近两年来,该院受理的相关案件平均标的额为10.9万元。
从纠纷所涉商品类型来看,除电子产品等日用品外,部分具有新颖性的物品,如“原石”,开始成为直播带货的标的物。部分消费者存在以低成本抢购高价值商品的心理。例如,在涉“云赌石”案件中,消费者常因购买的“原石”在解开后不符合心理预期,致其风险投资的目的落空而引发退款纠纷。
部分商家或主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
据介绍,在直播电商购物纠纷中,部分商家或主播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商品存在着质量差、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受损。部分商家或主播为逃避平台交易安全监管,诱导消费者私下转账交易,发生纠纷后就“人间蒸发”,消费者售后权益没有保障。
消费者在直播渲染的焦虑气氛下冲动购物、大额消费,后续面临退换货不及时,导致购入大量无用商品的窘境。直播带货营销模式与主播本人密切相关,经营者主体不明确,消费者无法确认维权对象,维权成本高。
“带货”卖出问题产品,主播要赔吗?
当直播带货出现质量问题时,商品一般由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提供方或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售后责任。如果主播是接受品牌方委托为其带货,一般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身份,与消费者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直接对商品质量负责。但如果主播是为自己的店铺带货,则兼具主播及经营者身份,此时主播与消费者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承担售后责任。
此外,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售卖假货由广告主(品牌方)承担民事责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广告主(品牌方)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若主播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明知、应知广告虚假的,应当与广告主(品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在直播间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平台,保障财产安全
要选择正规合法的直播平台,在其中要选择信誉度高、资质全的商家,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下单前可以浏览历史直播记录,查看该主播有无违规行为。部分主播会诱导消费者在平台外,通过微信支付、支付宝直接转账付款交易,从而绕开平台监管,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成本会很高。
2.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跟风
直播带货常见的营销手段就是利用时间节点的紧迫性,夸张优惠差价,渲染焦虑气氛,加之直播互动加剧了盲目跟风购物心理,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刺激性冲动消费。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首先确定购物清单避免冲动消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下单前可以向主播询问推荐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效果及价格等情况,全面浏览商品评价、历史价格和功能表述,尤其是在页面角落用蝇头小字写的“特别提醒”,必要时还可以咨询客服,切勿盲目跟风购买。
3.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消费者除了在购物过程中仔细向主播询问目标商品的各项参数、了解商家售后服务规则(尤其是退换货规则)外,购物后还要保存好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遇到问题首先及时联系商家和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孙政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