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300313)10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州中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昌吉州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严惩。
具体判决为,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判处原大象广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陈德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原大象广告董事会秘书、被告人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追缴被告人陈德宏名下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7279083股、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35名股东与新疆天山畜收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而取得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78345524股,返还被害单位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回溯案件,2018年12月,天山生物发现陈德宏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同月22日,公司被合同诈骗事项被刑事立案调查。2019年2月15日起陈德宏等涉案人员陆续被批捕。大象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德宏等在重组交易过程中涉嫌虚增银行存款、营业成本虚减、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担保及负债等事项,诱骗公司并购大象广告,导致公司在并购中遭受巨大损失。
2020年4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三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德宏、陈万科犯合同诈骗罪,向昌吉州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5月10日两次召开庭前会议,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秦文)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