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起诉前未履行拖欠物业费催告义务 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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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21:00
物业公司未向业主催告支付拖欠物业费,可以直接起诉吗?成都新都法院给你答案。7月23日,封面新闻记者获悉,近日,由于物业公司在起诉前未履行拖欠物业费催告义务,法院驳回其起诉。
7月1日,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向新都法院诉请判令小区业主左某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电费、水费、垃圾清运费以及逾期违约金共计3355元。
经查,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左某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费用。新都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对业主左某就支付拖欠物业费进行催告,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规定,作出驳回物业公司起诉的裁定。
据了解,这个案件是《民法典》实施后新都法院首起因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物业费催告的诉讼前置条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法官表示,《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定了业主欠费时物业服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应满足的条件,属于诉讼的前置条件。该规定旨在给予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直接沟通、协商的空间,也督促一部分因为各种原因忘记或暂时无法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双方直接解决纠纷。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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