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认识不够,我知道错了,请求法庭给我改正的机会。”近日,在北京朝阳法院的被告人席上,杨霞(化名)抹着眼泪说。作为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霞因批量售卖织纹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霞案发前是北京一家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间在一家海鲜市场从事水产销售。2024年6月至8月期间,杨霞批量购进织纹螺在市场出售,销售金额共5890元。
经鉴定,涉案螺类属于明令禁售的织纹螺品种。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检测,涉案织纹螺中含有河豚毒素。河豚毒素系剧毒物质,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食用含有该毒素的织纹螺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危及生命。杨霞和水产公司销售国家明令禁售、含有剧毒河豚毒素的织纹螺,销售范围覆盖北京多个区,下游商户将涉案织纹螺加工后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存在广泛的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检方认为,杨霞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今年50多岁的杨霞在法庭上承认自己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认罪认罚。
杨霞从2004年前后从事水产生意,大约两年前搬到事发的海鲜市场经营,主要销售生蚝、花蛤等贝壳类的水产品。“不知道卖的东西叫织纹螺,我们平时都叫海锥或者海瓜子。”杨霞说,对于国家有关部门在2012年就发过相关公告,明确说明食用织纹螺会引起中毒反应,且不允许加工或销售的情况有所了解。她在法庭上辩解,她卖的织纹螺来自辽宁海域,与其他的织纹螺属于不同海域,“我自己吃完身体也没出现问题,就没有听市场(管理人员)的劝。”
经过审理后,该案当庭宣判。法院查明,杨霞作为多年水产从业者,收到禁售通知后依旧售卖含有剧毒河豚毒素的织纹螺,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考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涉案的水产公司和杨霞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共同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宣判后,杨霞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刘忠禹
校对/葛冬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