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电动车失火肇事方被判赔的警示意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11-28 16:44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瓶车违规充电导致火灾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车主夫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3万余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36万余元。2020年4月,周女士购买了一辆电瓶车作为代步工具,电量不足便推回家中充电。某日凌晨凌晨4时许,因电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进而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居住在同楼层的桂女士等两人不幸在火灾中因吸入大量浓烟身亡。(11月27日《新京报》)

随着高层住宅的增多以及各家各户基本都有电动车的现状,电动车上楼充电现象非常突出。如很多人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欠缺,为了防盗或者充电方便和便宜,通过电梯将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运往室内。与此同时,电动车自燃现象时有发生,如天津消防部门曾科普过,电动车在线路破损、擅自改装、超出使用年限、线路短路情形下很容易发生自燃。电动车一旦自燃的话,起火速度极快,100秒内火焰温度可高达近1000℃。

可见,电动车蓄电池自燃的威力极大,伤害性极强,且让人猝不及防。如果是在开阔地带的电动车自燃的话,人们尚可及时扑救,或者迅速逃生。而像楼道、电梯、室内等密闭空间内的电动车自燃,火势将极速蔓延,在场的人恐怕很难逃离。而且在“烟囱效应”下,火势或有毒烟雾很可能快速蔓延至整个楼道或楼层,酿成更大事故。如南京市雨花台区2024年2月23致15人死亡的重大火灾事故,就是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超标大容量锂离子电池热失控起火引起,且烟囱效应作用下导致火势扩大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电动车上楼进屋”的危害性不可谓不大,而且,绝大多数小区都会向居民宣传类似常识,劝阻类似行为。遗憾的是,还是有很多人漠视规则,无视安全,或者心存侥幸。这显然无利于维护小区内的安全,让无辜者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中。而对于因购买不合格电动车,或者违规改装电动车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肇事者显然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责任。如行为人很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

重庆的这次电动车违规充电失火事件中,车主夫妇被判巨额赔偿,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警示那些怀有侥幸心理的人们,如果一意孤行,故意使用不合格电瓶,或者违规改装电动车,并违规上楼进屋充电,因而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话,必将面临不菲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严厉的刑事制裁。物业管理部门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告知、制止义务的,也会面临着一定的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隐患,事前预防的意义远远大于事后救灾和惩戒。早在2018年,国务院安委会就表示要下功夫解决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等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监管效果。

在关乎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无论如何都应想法设法予以解决。具体来说,一应严格规范电动车和蓄电池生产、维修、改装行业,避免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流向市场。二应强化小区安防措施,设置足量且收费适当的充电设备,减少居民因防盗或减少成本而让电动车“进楼入户”现象,同时安装智能电动自行车阻梯系统,有效阻拦通过电梯运送电动车上楼入户。三应强化宣传引导,扎扎实实地向居民传导违规充电的严重危害,让广大居民充分认识并遵守电动自行车不得“进楼入户”的常识和规则。

同时,对于不听劝阻,强行将电动车“进楼入户”者施以处罚。尤其应强化对电动车和蓄电池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惩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和蓄电池行为,避免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只有做好源头治理,并管理好使用端,方可有效减少因电动车违规充电酿成的重大安全事故。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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