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不断提升执行质效水平,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单打独斗”到“团队发力”
“我就是想看看孩子……”这是一起离婚纠纷引发的系列案件,根据判决,每半月申请执行人张某可申请探视婚生女一次,被执行人尹某予以配合。这次承办法官收到执行申请后,第一时间查看关联案件,发现离婚后双方已经因探视权纠纷立案6件,因抚养费纠纷立案3件,分别由不同法官承办。
承办法官通过与当事人接触后发现,他们对立情绪明显,前期探望十分不顺利,甚至产生报警行为。
“判决书上写着呢,我有权利看孩子!她凭什么不让我看!”
“孩子还不满两岁,而且孩子一见到他就哭,我能怎么办!”
“像这样的探视权纠纷,如果离婚判决书定了一个月探望一次,一年就是12件案子,案子分到不同法官名下,探视方式、时间都不统一,增添当事人的麻烦,也会激化矛盾。”和平区法院执行局执前督促团队负责人说道。
承办法官立即展开与双方的沟通,告知他们探视权纠纷目前均由同一团队负责,统一约定探视时间和方式,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即每月第一个和第四个周二下午六点,在督促团队监督下,于天津市某个公交站点进行探视,张某自愿负担探视案件的执行费50元,并在每月第一次探视时给付尹某当月的子女抚养费。
在执前督促团队的监督下,几轮探视后,孩子从前期哭闹不止只能探视五分钟,到后期探视时间逐步增长至半小时。双方对法院的这项机制十分认可,认为消除了他们在探视问题上的隔阂,抚养费案件也实现了免于执行。
此次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得益于执前督促团队的有力介入。该团队成员由和平区法院从具有丰富执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亲和力和沟通调解能力的法官和法官助理中挑选,集中负责行为类执行案件的执前和解、督促工作,收案案由主要分为探视权(婚姻家庭)、腾房(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三类。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开展执行立案前督促履行工作,并设定30日的督促期限,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自2023年8月团队成立以来,合计收案227件,结案百余件,均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方式结案,首执案件结案平均天数3天。
从“各司其职”到“审执一体”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栗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经调查发现栗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原告贺某申请查封的房产却在栗某前妻赵某名下,暂时无法执行,故和平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法实现债权的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赵某与栗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栗某放弃房产所有权及财产权益,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通过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
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提前联系执行局法官沟通。执行法官主动联系赵某,展开释法析理工作,但赵某表示:“我与前夫离婚两年了,这房子现在是我和孩子在住,你们执行了我们娘俩怎么办?”
考虑到二被告已经离婚,执行法官又联系栗某,经过几轮沟通调解,最终,赵某决定为前夫栗某垫付借款本金偿还给原告,多年的利息与罚息原告也不再追究。
“房子保下来了,胜诉人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审判法官与执行法官都十分欣慰。
据了解,今年4月,和平区法院制定《关于调立审执协调机制的实施办法》,积极促进诉前调解、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全面提升各部门协商解决问题的主动性、及时性、能动性,强化一件事思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该机制下,执行法官会提前介入了解案情,与审判法官沟通会商,避免判项存在给付时间不明确、交付标的物不明确以及行为履行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等问题,确保裁判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力促在审判环节把问题切实解决。
从“既治已病”到“更治未病”
和平区法院位于天津市中心区域,案件量大。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是摆在该院面前的一个课题。
今年3月,和平区法院在执行某公司与某自然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以公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但该依据中关于公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数额并未明确,缺乏可执行性。
针对这一问题,法院随即向公证机构提出相应的执行建议:一是应当明确公证书内容,确保可执行。二是在公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慎审查,涉及给付金钱应当明确数额,减少当事人的争议。三是公证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及时将公证文书向当事人送达,保障权利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文书制作后,和平区法院执行局同公证机构进行座谈并送达该份执行建议书,正式发出全市首份执行建议书。
与此同时,针对金融类案件集中频发的情况,和平区法院又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沟通,出具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有了法院出具的《预查废证明》,我们回去进行核销处理就方便多了,既节省时间,又提升效率,真是一项值得称赞的好机制!”相关金融机构代理人表示。
在“预查废”机制启动之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金融机构也都需要经过诉讼、执行等多个环节,并在取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后,才能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程序流转至少需要数月时间。现在,和平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就加强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审查,如发现债务人因他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于近期对其作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凭相关法律文书申请进行债务核销,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书写好的正义走在前面,兑现好的权利紧紧相随。路虽远,行则将至,执行难,干警亦在路上。和平区法院走出“云端”,脚踏“泥土”,以实际行动切实提升执行绩效,打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文/吴玉萍 王翘楚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