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证券犯罪中涉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案占九成 犯罪主体具有高学历高职位特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8-20 16:32

破坏股市等资本市场健康生态的犯罪分子都有哪些特征?在犯罪专业性、隐蔽性突出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资本市场犯罪行为“零容忍”?8月2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深入调研审判基地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总结证券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几大特征:案件类型集中高发与多元并发趋势共存,其中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案占九成;证券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特征;证券犯罪单位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对此,该院也针对性地提出防治证券犯罪的意见建议。

北京三中院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中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案占九成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王海虹介绍,北京三中院自被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新收、审结证券类刑事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受理案件案由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成为当前审理证券犯罪案件的“第一大罪”,占受理案件的89.36%;操纵证券市场案2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件,各占受理案件的4.26%;欺诈发行证券案1件,这也是北京市首例欺诈发行证券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三中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在A公司收购B公司过程中,马某某作为时任A公司外部董事参与相关会议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多次通话、接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某某操控他人证券账户,多次买入A公司股票累计75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026万余元,后陆续卖出,共计获利490万余元。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马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具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现实可能。马某某为规避监管,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从事证券交易,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图。马某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时间、交易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确定、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具有明显的筹集资金行为,在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股票的行为与其前期大量减持行为相悖,亦与该股票的市场走势相悖,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罪。最终,马某某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300万元,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该案是北京三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成立以来第一起“零口供”内幕交易案。通过论证被告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了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且无正当理由,结合其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罪。该案的审理对“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构建积极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证券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特征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王海虹介绍,证券类犯罪往往专业性较强,不仅涉及刑民交叉等复杂法律关系,也涉及会计、金融、计算机等诸多不同专业领域;同时,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先进技术手段隐蔽作案、试图逃避法律追究。通过对北京三中院审判基地审理的案件进行调研,北京市证券犯罪案件具有几大特征。

一是案件类型集中高发与多元并发趋势共存。审判基地审理的案件中,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占全部证券犯罪案件的近九成,但随着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的成熟运用及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信息披露类犯罪案件数量逐渐上升,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

二是证券犯罪主体人物画像高度一致,被告人具有明显的高学历、高职位、少前科的特征。59%的被告人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被告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54%的被告人是公司董监高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的被告人是公司管理层。从前科劣迹情况来看,仅有个别被告人曾因侵犯著作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被判刑,此类犯罪再犯情况不突出。

三是共同犯罪及关联数罪串联情况突出。基地审理的证券犯罪案件中,七成以上为共同犯罪,多为亲属、同学、同事等熟人之间内外勾结、互借资金和账户等。此类犯罪中,被告人通常不会使用自己或近亲属的账户交易,一半以上是控制他人账户或指使他人交易,个别被告人控制利用的账户多达70余个。基于犯罪主体的知识结构与工作背景分析,证券犯罪常与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相互交织。一方面,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利用职务、信息、资金等优势或便利实施犯罪,其中还涉及行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另一方面,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利用直播平台等互联网新技术实施的证券犯罪又牵涉网络犯罪。

证券犯罪单位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

除了以上三点特征,证券犯罪单位化、团伙化、链条化作案趋势明显。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单位作案集中于欺诈类、违背尽职义务类证券犯罪,注册制改革后,这也将成为证券犯罪的高发领域。

在三中院在发布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公司因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被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分别于2019年1月和5月收到上海某法院、四川某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涉案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涉案公司从实际控制人到公司普通员工均明知公司存在重大诉讼未了结,但公司近两年未予披露这一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根据某公司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未披露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张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负有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义务。但是某公司和张某某明知重大诉讼事项的发生,却未按照规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且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该公司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50%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终,张某某因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该案是北京市首例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明确了我国刑法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的具体要求,包括上市公司对重大诉讼的披露义务、披露方式、披露时间节点以及违规不披露的法律后果,对于审判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也对推动首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有积极作用。

除了单位化犯罪,团伙犯罪则多出现于操纵市场类证券犯罪中,犯罪人员往往不仅包括本公司人员,还包括配资中介人员以及操盘手组成的交易团队,共同作案。链条作案则常牵连至中介组织等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此外,证券犯罪还向中下游延伸出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呈现出链条化作案特征。

三中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媛表示,证券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查处难度较大,且案件往往涉及众多投资者,容易引发社会治理风险。对此,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相关证券犯罪外,还需要广大企业法人、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的衔接和配合机制,对相关证券犯罪实现依法惩治。“我们倡导企业法人依法经营,企业职员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建议加强资本市场监督管理与自律约束,充分发挥日常监管监测、业务协同优势。”

实习生/袁文静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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