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医美项目让自己变得更漂亮,这是很多爱美人士的期待,陈女士也是如此,为了让婚礼上的自己更完美,她在一家美容医院做玻尿酸注射手术,但没想到的是,注射后她的右眼视力减退,近乎失明。陈女士起诉美容医院,要求赔偿77万多元。
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陈女士在婚礼前夕,决定在额头部位注射玻尿酸。她选择了一家美容医院,双方约定6000元一针,具体打几针要视手术情况而定。然而注射第一针后,陈女士就出现了眼睛疼痛、头晕、呕吐等反应。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这个医疗美容机构跟她说,每天都做很多这种填充,不会有事的。但是她特别的疼,所以没有办法再继续下去,然后就开始给她做了一些补救性的措施,注射溶解酶什么的。
然而,陈女士的各种不适症状并没有得到缓解,之后,她被辗转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陈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她开始视物模糊,后来一只眼睛视力丧失了,经过住院,各种治疗,但是眼睛的视力始终没有恢复。
医院出具的陈女士诊断证明书上写着:右眼视力受损、右侧视神经缺血性改变、面部玻尿酸填充术后并发症等。住院治疗21天后,陈女士出院了,但她的右眼近乎看不见了。陈女士认为,是那家美容医院操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右眼视力严重受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万多元。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在诉讼过程中,陈女士的孩子出生了,因此她索赔的金额里又追加了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万多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雷悦:庭审审理的一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医院注射玻尿酸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被告医院要按多大的责任比例来进行一个侵权赔偿。第二个焦点就是被告医院在上诉过程当中提出,陈女士她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实不应该由医院承担。
关于陈女士的伤残情况,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着:被鉴定人陈女士右眼盲目5级,伤残等级为八级。美容医院一方认为,他们在术前进行了风险告知,手术过程合规,陈女士出现不适症状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救治措施,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不过,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则写着:美容医院对被鉴定人陈女士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该过错与陈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次鉴定建议该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雷悦: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操作过程中很可能是欠规范的,有可能是医院在注射的时候将这个填充物直接注入了陈女士的血管,或者说注射的时候没有控制好速度,速度过快,然后压力过大,导致这个填充物渗入了陈女士的血液循环当中,才会引发栓塞。
此外,美容医院一方认为,陈女士索赔的10万多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由他们来承担。
美容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女士受到伤害的时间是在2019年的1月份,小孩出生的时间在2021年。一般情况下评残的时间,应当是以受伤后3到6个月,那个时间点小孩还没有出生,所以我们认为不应该基于鉴定的时间对赔偿有影响。
陈女士发生意外是在2019年1月,她的孩子出生在2021年底,陈女士的伤残鉴定是在2022年1月出具结果。陈女士一方认为,在确定陈女士定为残疾时,被抚养人——也就是她的孩子已经出生,她的残疾确实对被抚养人生活产生了影响,理应主张相应的费用。
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判令美容医院担责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陈女士索赔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也全部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美容医院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余元。目前,陈女士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法官介绍,近几年,随着医疗美容市场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该院受理的涉及医疗美容服务案件数量明显增长,其中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三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第一种是消费者或者说患者对他的医疗美容的手术效果不满意,第二种是在医美过程中发生了新的损害,第三种消费者认为医美机构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医美项目使用者这些年来不断增加,可一旦发生争议,消费者维权过程往往难度大、耗时长,甚至当事人因美容遭遇毁容的伤痛也难以得到完全弥补。法官提醒,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仍有待进一步规范:相关从业人员需要提高技能水平,医疗美容器械、药品也需要更严格的资质审核。而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选择正规机构外,也需要了解手术风险,审慎做出决定。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