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强化“行刑衔接”让恶意索赔无所遁形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21 07:13

今年4月,苏某到北京某烤鱼店独自就餐后称吃到蟑螂,向餐厅索要1000元赔偿。经协商,餐厅向其赔偿500元,并予以免单。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苏某已在短期内以同样方式向北京多家餐厅投放蟑螂进行索赔。据查,苏某“吃”出来的蟑螂是他在家中收集后自行烹制的,带入餐厅投放后向商家索赔。目前,警方已核实出苏某实施的多起敲诈勒索事实,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

诚信公平交易,既是商家必备的商业伦理,也是消费者的基本行为准则。然而,一些人却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等规定中嗅到了非法敛财的“商机”,以消费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上述案例中,苏某将自行烹制的蟑螂投放于菜肴中,再以“吃”出蟑螂为借口索赔,不仅有失诚信,更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谓典型的“聪明反被聪明误”。

游走在犯罪边缘的恶意索赔由来已久,不少商家深受其害。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恶意索赔者身陷囹圄的案例并不少见,有力震慑了此类犯罪行为。

尽管如此,治理涉嫌犯罪的恶意索赔仍存在一定难度。由于部分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确实有质量瑕疵,撞上恶意索赔者的“枪口”后,为息事宁人,一般都愿意尽量满足其胃口。即使商家知道被讹诈,也因取证困难和担心商业声誉被损毁而投鼠忌器,不愿意积极依法维权。同时,由于担心恶意索赔可能得逞后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有的商家在与恶意索赔者沟通时选择忍让妥协,而不愿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将恶意索赔者绳之以法,这无形中助长了恶意索赔者敲诈勒索的任性心态。

更重要的是,恶意索赔已涉嫌犯罪,如果刑罚不及时跟进,必然导致治理效果大打折扣。从过往实践情况看,因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缺乏衔接,一些本该及时被刑罚处理的恶意索赔者成了“漏网之鱼”。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打击恶意索赔,需要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为抓手,形成“五根指头握成一个拳头”的治理合力。

打击恶意索赔,重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改善营商和消费环境,避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面对恶意索赔屡治不止的现状,市场监管部门在依自身职权对违法者施以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强化与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对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恶意索赔者,司法机关应及时果断祭出刑罚利剑。如此,才能以行政执法和刑罚处罚双重围剿的威慑,倒逼恶意索赔者主动打消非法敛财歪念。

维权幌子下的恶意索赔挑战法治权威,破坏营商环境,阻碍消费正能量释放,必须予以零容忍。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以行刑衔接为切口,全链条追究恶意索赔者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必将为进一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厚植坚实的法治根基,让游走在犯罪边缘的恶意索赔无所遁形。

文/万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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