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台上私建信号设备破坏历史风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治日报 2024-06-20 08:30

文物古迹作为历史物质遗存,是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见证和重要载体。

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文物古迹的生态环境及文化价值属性,针对企业施工长期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且行政手段无法满足保护公益需要的情况,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彰显公益诉讼制度优势,依法要求违法者承担修复费用并由专业机构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长效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前不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位于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是唐代西域长城的一部分,于2005年6月20日被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被确定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该遗址对研究唐代西域军政防御体系、边塞烽火台通讯和丝绸之路文化兴衰等具有极高价值。2010年,拜城县某公司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增强设备和电缆杆,对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

2021年8月20日,拜城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工作中发现沙拉依塔木烽火台保护范围核心区内有信号增强设备损害文物古迹案件线索。经初查,某公司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增强设备、电缆杆等工程设施,使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某公司虽对相关设施予以拆除,但施工时深挖坑洞,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然残留在遗址核心区内未予清除。

2021年9月3日,拜城县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起诉。拜城县检察院委托当地文旅部门的文物保护专家对烽火台受侵害情况进行评估,2022年5月17日,经文物专家组对现场勘查、反复讨论,出具鉴定意见与修复方案。鉴定意见明确,某公司施工时所挖的坑洞、水泥基座已对遗址主体结构造成破坏,需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同年5月28日,拜城县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阿克苏分院起诉。同年6月2日,阿克苏分院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3月13日,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某公司以本案不属于生态环境范畴、不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无主观故意且在得知该烽火台是文物保护单位后已主动拆除建筑物,未对文物造成任何损害,县文化和旅游局没有文物损害鉴定资质等抗辩意见拒绝调解。法院委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对文物受损状态、修复所需费用以及某公司的责任认定进行评估,出具鉴定报告。

2023年9月25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结合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要求某公司支付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区保护性考古修复费用136021.5元,由专业的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进行修复;并就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某公司已履行判决。

检察官说法

阿克苏分院检察官宋晓玲认为,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反映着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生产、生活和环境状况,是国家、民族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历史文化研究和现代科技文化创新、发展的依据。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某公司明知沙拉依塔木烽火台是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依然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保护区内擅自搭建信号发射塔,造成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这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价值和意义,影响文物古迹的长存性、历史科学性。

针对行政手段无法满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现实需要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鉴定与保护方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用司法力量推进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古迹得到科学修复和有效保护。

文/董凡超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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