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主妇离婚 获家务补偿1万元 法院:家务补偿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成都商报 2024-03-08 13:31

■ 近日,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离婚时支付“家务补偿”的案例,当事全职主妇离婚获补偿1万元引发关注。

■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家务补偿”条款。自2021年1月《民法典》施行至今,各地已出现多个家务补偿的判例。在2021年北京一法院审理的“家务补偿第一案”中,主审法官表示,经济补偿考虑多个因素,金额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 对于家务劳动及家务补偿金额难量化等问题,有专家建议,应就此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或推出一些指导性的判例,以统一法律适用。

法院调解

妻子全职照顾家庭 离婚时获得经济补偿1万元

据天门法院消息,2014年,年过半百的李某(男)与陆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李某的父母年迈多病,李某与前妻的孙子年幼需人照料,陆某便辞去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后李某的父母过世,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2023年10月,李某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离婚。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陆某认为婚后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义务,要求李某赔偿100000元。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李某与陆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某辞职在家,为李某年迈的父母养老送终,照顾李某与前妻的孙子,为家庭付出较多。

经承办法官释明,陆某理解了“家务补偿”与“赔偿”之间的区别,李某也认可陆某对家庭的付出。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在离婚后,向陆某支付经济补偿款10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调解离婚,李某自愿支付经济补偿,既尊重了双方的意思自治,又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本案的妥善处理,有利于倡导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

主审法官

金额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自2021年1月《民法典》施行至今,各地已出现多个家务补偿的判例。2021年2月,北京法院网报道了北京房山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该案中,“全职太太”王某诉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某还需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据央视新闻报道,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的家务补偿第一案,作为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首案,“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当时引发广泛讨论。

该案主审法官冯淼当时回应称,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等,在有形财产当中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大框架下,金额的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因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专家建议

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表示,通过法律裁判文书的检索发现,司法实务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比较谨慎保守。判决支持补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不多,金额也不高,目前看裁决支持的补偿金额高的也就5万元,低的才数千元。

记者以“家务补偿”为关键词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年至今仅出现27个相关判例,在2023年8个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例中,4个案件的家务补偿请求被驳回,剩余4个案件中判决家务补偿的金额在8千元至7万元之间不等。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情况不尽人意的原因,黄绮认为,主要是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传统观念中将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成员的爱与情感的具体表现。因此,社会观念上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度并不高。

同时,家务劳动与共有财产制的关系有待厘清。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之下,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被认为体现在夫妻共有财产中,认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通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可得到补偿,无需另行评估计算。

“正因如此,法官在处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十分慎重,多采取析产时酌情照顾的方式,数额一般不高。”黄绮说。

针对家务劳动、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基层法院“适用难、不适用”的现象,黄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判决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以在全国司法实务中统一法律适用。

文/胡闲鹤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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