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是校外培训行稳致远的压舱石
中国教师报 2024-03-02 08:24

《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近日发布,内容共20条,聚焦校外培训管理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总结校外培训管理经验,将成熟做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从内容方面看,《条例》明确了校外培训的内涵、要素和特点,以及校外培训按学科类、非学科类分类管理,同时清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其他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定位。

校外培训的目的是发展人、完善人,也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教育教学场所,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育规律,因此必须规范运营,确保其良性发展并最终行稳致远。

随着“双减”政策的实施和素质教育的强力推进,教育、市场监管、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校外培训荒原跑马的势头得到遏制,一些学科类培训被取消,非学科类培训在收费管理、安全保障、教学质量等方面日益严谨、科学,逐步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在治理校外培训方面总结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条例》的出台既是对前期治理成果的一种认可,也是对下一步治理的进一步规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充分认可。《条例》虽然是以规定的形式存在,明确了底线,设置了“红线”,尽管带有强制性质,但毕竟有“法”可依,这本身也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一种保护。只要校外培训机构遵规守纪、诚信经营,就可以放心经营、大胆经营。可见,《条例》为校外培训机构今后做什么、如何做、往哪发展指明了方向,搭建起牢固的四梁八柱。

其次,压实各部门责任,便于“依法治培”。近年来,对校外培训治理的“规矩”接连出台,不断走深、走细、走实,但由于校外培训是“多头治理”“公共治理”,不同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具备哪些执法权、应履行哪些职责等并不明确,难免会有“九龙治水”的情况发生,导致重复治理、过度处罚和治理轻微、治理不到位等现象并存,加重了管理部门的负担,也可能因执法不当而损伤政府公信力。《条例》的出台就是对这种情况的纠偏,既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治培”的题中应有之义。

再次,为校外培训开辟了新“赛道”。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因此,校外培训不仅可以在校外“培”,促进学生多元多维发展,还可以参与学校的“训”,助力教师的课堂教学,提高课后服务含金量。这是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地位,使学校教育与校外培训有机融合,提高了资源的凝合力。

作者/张学炬,单位系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老营小学

编辑/崔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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