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最终受益人为何被免于追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1-2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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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时任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在就相关问题接受采访时强调,在办案中,检察官应贯彻“穿透式”办案理念,穿透复杂形式背后的主体身份、资金流向、法律关系等核心要素,全面准确把握案件事实,深刻揭露其违法犯罪本质。

由于金融犯罪案件迷惑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脱离了“穿透式”办案理念,案件的办理过程就会招致非议,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遭受负面影响。近期《中国新闻周刊》《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的江苏盐城“套路贷”案中(相关报道见:http://www.ce.cn/xwzx/fazhi/202312/22/t20231222_38840045.shtml、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5950474420667088&wfr=spider&for=pc),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套路贷”最终受益人被免于追责难以服众

据报道,2019年12月30日,江苏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联合市局刑警支队、网安支队,会同上海警方,将53名“套路贷”嫌疑人抓捕归案。

上述53人中,因涉嫌犯诈骗罪,李德龙、刘镠、时美勤、周圣总、张昭、夏璐被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3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德龙等人构成诈骗罪,李德龙、刘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系主犯”。

金融平台暴雷因为受害人众多,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上述案件涉及的网贷APP,有35万余人次借款成功,收取的“砍头息”约1.06亿元,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426万余元。

李德龙、刘镠等人在一审后重新提起上述,认为自己等人的行为是在上市公司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旗天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涛的授意下进行的,如果他们的罪名成立,刘涛应为主犯。

2023年12月底,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但并未波及刘涛。2024年1月5日,“旗天科技”发布公告,刘涛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9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46%,预计套现5000余万元。

相关报道显示,刘涛曾与李德龙、刘镠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拟收购李德龙和刘鏐成立的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霍尔果斯旗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旗发信息”)中,由刘涛创立的上海旗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旗计智能”)持有83%股权控股,刘涛出任董事长;霄骋公司将相关资产以79.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旗发信息,由旗发信息运营“秒白条”平台,从事小额现金贷业务。李德龙和刘镠另在盐城、上海注册多家公司,开发、运营“六六钱包”“小白钱柜”“老哥帮”等多个网贷平台。

“穿透式”刑事认定须上下贯通查实资金来源与去向

这些APP以“低利息”“无抵押”“放款快”“无打扰”等广告为诱导,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对金融业务不专业、对法律知识不熟悉和网络平台不了解,在互联网上非法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网络放贷。同时,平台以“认证费、服务费、征信报告费”等名义收取客户“砍头息”,从而获取高额回报,这些回报最终又以供应商的方式,倒给了霍尔果斯旗发公司。如《康旗股份20190513关于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显示,李德龙和刘镠注册成立的盐城骏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向霍尔果斯旗发采购流量分发服务费79853159.43元。

旗天科技的公告显示:霍尔果斯旗发公司2017财务年度营业收入为4.2亿元,净利润2.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旗计智能的净利润应为2.5亿×83%=2.075亿元。2017财务年度旗计智能归属于母公司旗天科技扣非以后的净利润为2.2亿元,仅霍尔果斯旗发公司即为旗计智能贡献了94.3%的利润。

2022年7月1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向6名被告人的家属作出的一份《答复函》称: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涉案App收入既有流入旗天科技公司,也有流入李德龙、刘镠及其他的私人账户,并非均流入旗天科技公司。

由以上可见,刘镠等人进行的非法借贷活动中,非法借贷所产生的非法收入,以供应商方式进入旗计智能。按照最高检要求的“穿透式”办案理念,对作为最终受益方的霍尔果斯旗发公司和旗计智能应依法严查,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旗计智能公司和旗天科技公司负责人刘涛始终未被追责。

这引起了刘镠等人及家属的不满。据报道,去年5月当地警方相关人员表示,就刘涛及旗天科技牵涉“非法放贷”的问题,警方一直在调查,“下一步会有交代”。但一直到此案一审结束、二审开庭,当地警方也没有实质的性的交代。而在案件的办理期间,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由刘涛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圳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盐城市盐南兴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盐城市人民政府。

金融犯罪案件办理,刺破傀儡式交易主体身份是关键

穿透式监管本身来源于金融监管领域的监管模式,其基本含义是监管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内容大于表象的原则,透过金融业务行为的表面形态看清其本质内涵,刺破傀儡式交易主体身份。金融监管与办理金融刑事案件虽然分属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领域,但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认定思路、认定原则及具体认定方法上,两者有着强烈的互补借鉴性。

穿透式刑事认定既要逐级深入地精准聚焦证明的关键点,同时也要重视不同证据的点面结合。在特别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主要犯罪分子往往隐匿于幕后,通过代言人发号施令,以貌似合法的经济行为实现隐藏的犯罪目的,导致刑事证明的难度较大。此时,资金来源与去向就成了关键性证据。资金是公司企业肌体的血液,查清资金的来源、流转过程及最终的去向,有助于理清案件头绪,查找有价值的线索,发现关键性的犯罪事实,准确定性定量。

以资金来源与去向作为查案定案的切入点,一是能明确资金的属性。涉案资金作为犯罪对象,其性质决定了犯罪行为的性质,查清资金来源和去向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基础。二是有利于追赃挽损。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流转环节多,犯罪分子为隐瞒犯罪行为,故意制造中间交易环节,资金循环反复,情况复杂,查清资金走向和最终收益方,能最大限度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疏漏之处,使每一个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上述案件之所以引起嫌疑人家属的不满和媒体的关注,主要就在于在掌握了资金流向的情况下,未对最大的受益人展开调查,或者说调查不够充分。要消除公众质疑,对最终受益方不但要查,还要严查。这既是给公众一个交代,也是证明旗计智能、旗天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清白的一个机会。

文/周明(财经评论员)

图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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