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资买猫,另一方负责饲养并繁育,本是朋友关系的两人合伙养猫期间发生争执……12月19日,北京通州法院对外公布了此前审结的一起双方合伙养猫散伙后互诉返还出资款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王先生和张女士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19年决定一起合伙经营宠物猫繁育业务。双方协商,张女士负责出资买猫,王先生负责养猫并且负担养猫的生活支出。2019年5月、7月期间,双方出资7万元先后购买了两只加菲猫。合伙三年期间,王先生先后进行了多次配猫,但是因活体养殖培育的特殊性,多只幼猫死亡,最终只成活一只,收益5000元。
2022年4月,双方因购买猫咪及后续养猫费用负担问题发生争议。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其垫付的购猫款项,并要求张女士负担两只猫饲养期间因生病及生产支出的医药费用。张女士拒绝承担上述款项,认为自己支付了部分购猫款后,王先生至今未提供任何票据证明实际履行了购猫事宜以及养猫事宜,张女士在合伙关系期间多次上门去看所购买的涉案猫,均被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还曾通过报警解决此事。而且王先生自己还养猫,其所谓垫付的费用无法区分是否用于两人合伙购买的猫。即使是用在这两只猫上,双方约定了养猫的钱由王先生出,王先生应当负担养猫期间的医药费等费用。
王先生于2023年7月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分配合伙财产,并要求张女士承担其垫付的出资款3万余元及支付养猫的相关费用。张女士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关系,并返还相应的出资款4万余元。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王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成立的合伙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综合考虑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在本案中,一方面张女士未按照约定进行出资,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张女士基于对王先生在繁育饲养猫方面能力的信任进行出资,王先生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尽责、审慎的执行合伙事务。虽然活体养殖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但王先生在繁育猫选择及配种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审查义务,在幼猫养育过程中亦存在幼猫多次死亡的情况,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劳务出资人,对于双方合伙亏损的情况负有责任。因此,结合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计算,另综合考虑双方合伙内容、饲养能力等因素,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伙关系,繁育猫两只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女士5995元,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表示异议,王先生支付了相应案款。案件现已生效。
通讯员 郭思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朱葳
校对/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