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迎来第三次修订 广东各地市立法权领域拓宽
南方日报 2023-09-28 08:31

除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领域,今后广东各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就“基层治理”领域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以来进行的第三次修订。相较于现行版本,新版条例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根据今年初全国人大会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对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领域进行了拓宽,新增了“基层治理”领域。

新版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东莞市、中山市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有关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与此同时,新版条例还新增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为加强“小切口”立法,增加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新版条例还增加条款规定: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突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版条例的另一大特色。新版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常委会提请省人大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此外,条例还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文/占文平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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