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庭审中拿出弃养协议欲拒绝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 法院:弃养协议无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7-25 16:05

男子高某在火车上结识了女子李某,两人同居后李某怀孕,并生下一子。后双方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女方将男方告上法院。庭审中高某拿出了一份弃养协议,称已向李某支付50万元并放弃李小刚的抚养权及监护权,并提出自己与前妻及现任妻子分别有其他的孩子,无法再承担李小刚的抚养费。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就此案作出了判决。

北京青年报记者7月25日从北京平谷法院获悉,高某与李某于2017年10月在火车上邂逅相识,同年12月,双方以试婚的目的同居近一个月。

2018年1月,李某告知高某,她已怀孕,双方就此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同年9月,李某生育一子李小刚。经过亲子鉴定,证实高某系李小刚的亲生父亲。

此后李某和高某因李小刚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高某告上法院,要求高某每月支付李小刚抚养费1.1万元,自李小刚出生之日起至其满18周岁止;并支付李某的生产费用及聘请育儿嫂所支出的费用。

高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了他与李某签订的弃养协议一份,该协议中称高某向李某支付50万元并放弃李小刚的抚养权及监护权,李某不得要求高某支付任何与李小刚有关的费用;同时提出自己与前妻及现任妻子分别有其他的孩子,无法再承担李小刚的抚养费,因此高某拒绝支付李小刚的抚养费,不同意支付李某的生育费及育儿嫂费用。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案中,高某与李某婚外生育李小刚,双方均有对李小刚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高某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免除了其对李小刚的抚养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向李某支付了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李某否认协议签名和收到相关款项的事实,且弃养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根据高某与李某的实际收入、李小刚的生活需要,并结合高某抚养其他子女的现状、注册多家公司等因素判决李小刚随李某生活,高某每月支付李小刚抚养费5000元至其18周岁止,李某为生产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育儿嫂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双方签订弃养协议而解除,弃养协议无论是否履行或是否合理,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应当与生活费区别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关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称,通过该案的裁判,能够警醒年轻人妥善对待婚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背负起家庭及父母的责任,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黄慧颖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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