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读|容隐,又称“亲亲相隐”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6-24 17:00

容隐,又称“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重要的伦理学说和法律制度,极富研究价值,历来受到哲学界、法学界及史学界的重视。大体而言,学界对于容隐制度的探讨,可分为史实考证和学理辨析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涉及容隐制度的概念界定以及起源、发展过程,后者则涉及容隐制度的性质、宗旨、意义、价值等。

从现有研究状况来看,容隐制度研究的主流是学理辨析,在法理分析和价值判断方面,不仅论著数量多,议题也很广泛。21世纪初,围绕容隐的价值与正当性等问题,学术界还展开了热烈讨论,话题涉及容隐是否符合人性和人道精神、是否权利平等、是否尊重与维护人权、是否有碍社会公义的实现、是否滋生腐败现象、是否有借鉴价值等,并延伸至如何历史地评价儒家伦理及其现代意义等问题。发表的论文数以百计,一时成为学术焦点。相较而言,史实考证一类的研究,缺位比较明显,绝大多数考察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论著,着重点还在于分析解释,并不刻意追求史料的搜集与史实的考证,以致容隐制度的概念、起源、流变等基本史实,至今仍未能厘清。

本书内容以史实考证为主,在尽力占有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史料辨析、考订与比较,从以下四个方面考索古代容隐的制度原貌和运行实际,描述真实的容隐制度。

一是容隐的概念。主要依据各朝法典细致说明容隐的含义、手段、亲属范围、适用范围等问题。其中的亲属范围与适用范围,律典规定较为明确,发展变化的脉络比较清晰,争议较少,故将重点放在了说明容隐的含义、手段两个问题上。

关于容隐的含义,通过比较各朝法典中允许亲属容隐和禁止常人容隐的条文及司法判例,辨析沉默权与容隐权的区别,解释何为法律意义上的容隐,是否客观上能够起到隐匿他人罪行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容隐;讨论容隐属于不应受惩罚的正当合法行为还是免于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于容隐的手段,主要分析法律确定容隐手段的法理原则和法律边界,推测法律许可的容隐手段,说明容隐手段在时间节点上的限制,讨论容隐与共犯、容隐与纵容的区别。

在如何对待亲属犯罪行为的问题上,除了容隐制度,古代法律还有“干名犯义”的规定,即不得告发尊长的犯罪行为,否则予以制裁。本书也设立专节探究容隐与干名犯义的关系问题,讨论不得告发是否意味着必须容隐,是否意味着容隐具有义务属性,是否意味着尊卑之间容隐权利不平等。

二是容隐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综合各类文献记载,分阶段详述容隐制度的形成与变迁过程,主要包括容隐思想的起源、容隐制度的确立及社会背景、容隐制度在各阶段的发展变化、各朝法典中关于容隐制度的具体规定等,其中将着重考辨儒家的容隐诉求及容隐制度的确立时间这两个问题。

三是制约容隐制度的社会因素。主要从儒家亲属伦理主旨的转变,重视株连、强调废私的法律文化,什伍(保甲)纠告制度,族刑(缘坐)制度等方面讨论限制容隐制度的文化因素和制度因素;考察法律规范中与容隐重合、交叉的条款对容隐制度的实施造成的限制与影响。

四是容隐制度的实际运行。在搜集容隐案例的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列表整理,统计审判结果,归纳法司肯定或否定容隐权的理由、方式等,考察行为主体、容隐手段、案件性质、被容隐罪行的严重程度与审判结果之间的关系,说明容隐权究竟只是法条层面上的虚拟权利还是有司法保障的实际权利。

一部优秀的史实考证之作,应该史料基础扎实,史实考证详备,结论依据充分,为学理辨析提供可信的分析依据。这也是笔者一直努力的方向。在写作之初,笔者也曾以复原古代容隐制度的真实面貌为己任,力求准确阐释容隐制度的概念,梳理容隐制度的发展轨迹与历史脉络,再现容隐制度的司法实践场景。但囿于学力,加之记载不足等客观因素,最终呈现于大家面前的这部书稿离原定目标“复原真实面貌”有不小的距离,缺憾与问题依然很多。

容隐是指庇护犯罪的亲属,而庇护手段多种多样,是否可以穷尽一切手段来庇护犯罪人,哪些是法律许可的合法容隐手段,这是界定容隐概念时必须明确的一点。但古代各朝法典对于容隐手段并未作出明确说明或限制,本书只能依据法理、司法实践进行判断,或是根据法条中对常人容隐行为的限制反推法律许可的容隐手段。判断与推测方法是否合适,结论是否准确,有待验证。

梳理容隐制度的发展轨迹,探讨该制度产生的具体时间自然是重要内容。学界一般以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的诏令作为容隐制度开始的标志,但此诏令疑点颇多,似是而非,我们认为不能将其作为确立标志。但否定之后却也未能考证出容隐制度产生的确切时间,只是笼统断定或不晚于东晋十六国。这不能不说是很大的缺憾。

容隐制度在唐代定型后,少有变化,历代法典中的容隐制度,从唐律到清律,内容简略且高度一致,“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形式中也少见容隐的内容,故书中呈现给大家的从唐至清的容隐制度,几乎是一个静态的样貌,缺少动态变化的内容。

笔者原本希望通过考察容隐制度的运行实际来弥补制度叙述上的缺憾。但考察容隐制度的运行实际离不开司法案例,清代以前的容隐案例极难寻觅,偶尔的一二例不足以作为分析依据,只得以清代为例来考察容隐制度的运行。于是,写出容隐制度动态变化的愿望,最终只是奢望而已。这也是有愧于读者的地方。

就清代而言,虽然搜寻到七十五个容隐案例,但这些基本不是现成的容隐案例,多数是在其他类型的案例中发现有容隐行为而被选入的,而且案例性质高度类似,多为容隐杀人重罪,未能找到容隐斗殴、盗窃一类寻常犯罪的案例。案例的代表性也成问题。

本书的内容在接受项目结项鉴定及投稿审查时,已有匿名评审专家对缺少容隐制度动态变化的内容和所用容隐案例的单一性问题提出了批评。除此之外,评审专家还给出了许多修改建议,择其要者:一是设立专门的学术史梳理章节;二是增加容隐制度在近代演变、改革的内容;三是尽量以“得以容隐”来替代“容隐权”或“有权容隐”一类的表述,因为“在近现代法律体系中,当我们说某人有某种‘权利'时,表示他可以积极主张享有法律所承认的某种利益,而在此种利益无法被满足时,能借由国家提供的法律途径争取;在传统中国,人民对于国家所为的任何不利措施,似乎没有以自己名义请求国家更正之制度性管道”。这些意见建议都很中肯,也很有见地。但限于学力以及这样那样的原因,本次出版未能修缮,这也是需要向读者和匿名评审专家道歉的地方。

总之,把这样一部不成熟的作品公开出来,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希望得到方家学者的批评指正,共同推进容隐制度的研究。

编辑/韩世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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