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人死亡 驾驶人获刑九个月
央视新闻 2023-04-17 18:31

开车门是司机上下车时必做的简单动作,但如果未留意观察后方情况,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引发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伤亡,就会上演“开门杀”,酿成惨剧。“开门杀”这个说法并不夸张,道路交通行为中的小疏忽真有可能暗藏巨大的“杀机”。近日,江苏南通如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开车门致人伤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2022年8月19日早上六点多,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某道路上靠路边停车后,在打开左侧驾驶室车门的时候,正好遇有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旁边经过,发生碰撞。

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郁宏军:在她打开车门的时候,碰巧遇到被害人驾驶电瓶车从旁边经过,当时被害人驾驶的电瓶车车速也比较快,时速达到了28公里。汽车的车门碰到了电瓶车右侧的车把手以及电瓶车的中部位置,造成电瓶车和被害人倒地,被害人受伤,然后被告人下车后拨打了110和120。

然而,这起事故远比吴某想象得严重,被害人桑某被送往医院以后,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复合胸腔脏器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吴某、桑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均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吴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作用较大,桑某的违法行为和过错在事故中作用较小。认定当事人吴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郁宏军:机动车驾驶人下车前注意观察,是每个驾驶员的法定义务。而本案被告人开车门时疏忽观察,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本案被害人未能在右侧非机动车道行驶,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达到28公里,这是发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郁宏军:如果我们违反交规,随意地开门,疏于观察,(打开车门)造成他人受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吴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下车时没有注意观察,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

文/记者 李可婧 汤涛 梁雷

编辑/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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