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宣判,用严惩拐卖犯罪维护公平正义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4-07 14:00

4月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对“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宣判,认定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认定被告人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犯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十三年、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并处罚金。

纵观报道所披露的裁判内容,司法机关可谓全面复盘了小花梅遭遇拐卖、二次转卖、被囚禁、虐待的经历。回顾整个事件,小花梅的曲折经历和悲惨遭遇令人痛心、唏嘘、愤慨。如今,随着该案一审宣判,以法律利剑严惩了罪恶链条中的每一个作恶者,抚慰了被害人遭遇的身心折磨与伤害,还被害人一个公道,给社会公众一个交待。

众所周知,贩卖人口属于严重的犯罪,我国一直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惩态度。首先从立法层面即体现出凌厉态势,根据《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纵观《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规则以及横向对比其他罪名,可以发现该罪量刑起点即为五年,比绝大多数犯罪的量刑起点都高。只要触犯该罪名的,一般均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且司法机关一直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保持严惩态势,梳理报道可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均被克以重刑,一些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则被处以极刑。尽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时间跨度长,证据容易灭失,亲属难以查找,但再久远的犯罪,再复杂的案情,司法机关都不会被难倒被吓倒,而是克服重重困难,抽丝剥茧,细查细办,尽最大限度还原案情,惩处恶行。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收买行为,我国的立法、司法层面也从宽缓对待到日渐从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则删除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该规定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对收买的妇女、儿童有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这有利于打消收买者侥幸心理,铲除“买方市场”,实现对此类犯罪的综合治理,有效铲除买卖人口的罪恶土壤。

打击犯罪,保护权利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公众安全感,获得感的关键所在。每个公民的安危都是天大的事,任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和司法机关的无差别对待。法治社会不会放过任何恶行,不会丢下任何弱者。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受到司法机关的着重呵护与特别关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滔天之恶,国法难容,司法机关更不会宽宥放纵。

“丰县生育八孩女”事件中,司法机关深挖彻查,抽丝剥茧,最终查实并抓获了所有犯罪嫌疑人并给予严惩。且值得说明的是,虽然由于年代久远,参与拐卖的几名作恶者超过了追诉时效,但司法机关仍未放弃,而是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追诉,让每一名作恶者都难逃法网。当然,打击犯罪之时也不能忽视对被害人的救济和帮扶,该事件中,受害最深的还是被拐卖的女子及其8名子女,其理当受到民政部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公益组织的经济帮扶、医疗救助、法律援助,进而尽快走出阴霾。惟有严惩犯罪和救助被害人有机结合,才可最大化地消解危害后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又生动具体的公平正义和安全感。

文/史奉楚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