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酒后驾驶不可为 害人更害己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3-03-10 19:53
案例简介
某日,李某致电某保险公司,称其驾驶车辆在某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护栏发生碰撞,车辆受损严重向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获悉案件情况后,及时对车辆受损情况、碰撞痕迹进行查勘。经核实,李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酒后驾驶不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也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后期,在保险公司的耐心沟通下,李某深刻认识到了酒驾的危害,并主动放弃了保险索赔。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2项“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相关约定,上述情况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风险提示
在此,我们提示广大消费者,酒后驾驶不可为,酒驾既是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也可能会危害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挽回。因此请您记住:“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文明驾驶,拒绝酒驾!
文/金仁甫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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