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和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约定由6名明星直播带货,直播时长不低于5分钟。但在实际直播过程中,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未按约定安排足够数量的明星参与直播,且直播中介绍原告产品的时长并未达到约定时长,被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告上法庭。7月27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宣判,判决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退还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13万元并支付利息。
据介绍,2020年7月,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明星直播合作合同》,双方约定,杭州公司提供6位明星参与产品介绍直播,直播时长不低于5分钟,费用为15万元。但在实际直播中,6位明星中仅有两位参与直播。
天津公司主张,直播中原定6位明星并未全部到场,2名到场明星中实际直播时仅有一位明星介绍产品。而且直播中介绍产品时间过短,时长仅有2分50秒,其中明星参与的直播时长仅有1分17秒,其余皆为助理介绍。故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违约,请求法院判令退还服务费15万元及利息、退还其获得的佣金及违约金4.6万余元并支付律师费。
对此,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实际直播过程已在两位明星的参与下完成,且推广品牌产品的实际直播时长不少于4分39秒。涉案合同虽约定了6位明星参与直播,但并非约定共同参与直播。按照市场行业价格,15万元的服务费不可能安排6位明星同时参与直播活动,这不符合行业习惯,对方也默认了这一点。而且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直播已对委托方的品牌及产品进行宣传,故已履行了推广品牌的义务。综上,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其已完成推广品牌的义务,对方无权要求退还服务费及佣金,也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参与直播的明星人数和直播时长问题,以及应按合同哪条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具体有哪些明星参与直播系双方所约定的重要合同事项,亦为本合同的核心条款,在双方签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约定履行合同。现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约定,也没有证明签订合同时原告认可并非合同载明的全部明星都会参与直播的主张,所以6位明星并未全部参与直播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直播时视频显示,对产品进行介绍的总时长不足3分钟,且介绍人员并非明星,而是直播助理。因此,直播时长也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综上所述,不论是直播人员还是直播时长,均不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应属违约。
法院认为,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曾表示会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服务退款,但其至今仍未退款,故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有权要求杭州某文化传播公司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此案已按照合同约定判定退还服务费,无需再另外支付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杭州某文化传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天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3万元及其利息,驳回天津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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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李振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