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了1300多万的货给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物美”),却只结算了300多万,对于供货商千万未付款,物美只认可28万,供货商金鸿利源公司把物美告上法庭。7月7日判决结果公布,经过二审后,法院最终判令物美支付货款673.7万元。
供货商金鸿利源公司起诉称,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给物美供货,并签订《商品合同》,截止到2017年1月30日给物美共计送货1337.5万元,物美至今还欠1022万元货款未支付,因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物美认为金鸿利源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是从2015年开始合作,2016年12月31日有对账,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两个卡号合计欠695476.47元,2017年1月开始双方基本没有业务往来,但金鸿利源公司仍然有大量退货。“我们进货后一段时间销售不掉金鸿利源公司再拉回去,退货是41万元,从对账结果69万元中再减去41万元退货,剩下的是我们认可应付的钱。”
北京石景山法院认为,物美与金鸿利源公司签订的《商品合同》及其附件和《配送服务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结算单》、《对账确认函》及《供应商确认函》虽有金鸿利源公司的签字盖章,但物美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数额为双方真实结算的结果。
诉讼中,物美拒绝开放由其掌控的VC系统,致使审计机构无法获取双方进出货的账目及支付款项、尚欠款项的具体金额,对此物美应承担不利后果。金鸿利源公司依据物美供应商关系管理VC系统统计的进货金额1337.5万余元,有合同依据。
物美应向金鸿利源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为VC系统统计的进货金额减去物美已付货款、退货金额、配送费、促销服务费后的9848366.73元。
对于此判决,物美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物美称,在一审中已说明因涉及VC系统切换原因导致部分数据显示错误,金鸿利源公司公证的VC系统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部分数据存在错误。物美不存在不配合鉴定的情况。应以纸质结算单作为双方对账的基础和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退货金额与事实不符。
北京一中院查明,进货金额10947658.98元减已付货款、退货金额、毛利补偿金额、促销服务费、配送费后,物美应向金鸿利源公司支付货款6737074.33元。
综上,物美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终审判决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