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一局”发布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30 14:56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针对近年来偷越国(边)境犯罪呈现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认定问题。
一是将破坏边境物理隔离设施作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
近年来,我国边境地区出现了故意破坏铁丝隔离网、监控、报警设备等边境设施后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严重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有必要依法惩治。
二是明确偷越国(边)境次数的计算规则。
按照《解释》规定,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意见》进一步明确按照非法出境、入境的次数分别计算偷越国(边)境次数,同时规定“对于非法越境后及时返回,或者非法出境后又入境投案自首的,一般应当计算为一次”,区分情形确定计算标准,实现依法精准打击。
三是对“结伙”偷越国(边)境作出界定。
“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属于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意见》明确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国(边)境的,属于“结伙”,在组织者、运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属于“结伙”,以进一步突出惩治重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葛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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