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互联互通迎来关键性进展。在前期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对沪港通、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等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
此次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2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明确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并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参与沪股通、深股通交易行为。自2022年7月25日起,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参与者不得为内地投资者新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
相关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ETF纳入互联互通的正式启动时间将另行公布。
4月29日为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
《实施办法》明确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具体安排,将满足条件的上交所、深交所与联交所股票ETF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范围。
具体来看,纳入标准包括:内地上市的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5亿元人民币,且其成分证券以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股票为主;联交所ETF过去6个月日均资产规模达17亿港元,且其成分证券以港股通标的股票为主,不得属于合成ETF、杠杆及反向产品。此外,纳入标的的ETF须同时满足上市满6个月、其标的指数发布满一年等要求。
原则上,标的ETF每半年调整一次。沪股通ETF、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的首次纳入考察截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后续,首次纳入港股通、沪股通、深股通的ETF名单及生效日期,沪、深、港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另行通知。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港股通ETF的相关风险,上交所、深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共同修订了《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要求会员充分告知投资者相关风险,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有关教育服务工作。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主要增加了港股通ETF的风险提示条款。整体来看,港股通ETF在交易机制、每日额度控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清算交收和风控安排等方面,与沪深港通现有股票机制基本一致,但港股通ETF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发生清盘业务等方面有特殊制度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内地投资者不得参与北向交易
此次《实施办法》还发布了内地投资者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明确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
为给予香港经纪商等联交所参与者充分的准备时间,相关规定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对已开通沪股通、深股通交易权限的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的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以继续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买卖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
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不得再通过沪股通、深股通主动买入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包括参与配股),但因公司行为(如分配股票股利)等被动取得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的情形除外。存量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深股通标的证券可继续卖出。
过渡期结束后,联交所参与者应当注销其为内地投资者客户参与沪股通、深股通交易分配的券商客户编码。
上述修订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吸收市场意见及建议的基础上完成的。据了解,征求意见期间,交易所共收到14家市场主体21条意见建议。接下来,沪深交易所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持续研究ETF标的选取条件等制度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深港通机制。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