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因售事故车被判赔10万 法院: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
中新经纬 2022-06-22 21:00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日前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消费者在特斯拉官方认证二手车销售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随后发现车辆存在维修痕迹,但特斯拉工作人员在车辆出售时,未查询也未告知车辆存在事故及出险记录。法院认为,特斯拉在销售前未进行全面查询并告知,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最终判处特斯拉赔偿10万元。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截至发稿,特斯拉方面暂未对此事回应。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2019年9月28日,原告经特斯拉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和指导,在特斯拉官网官方认证二手车销售平台下单购买了一辆车辆型号为ModelS60的二手汽车,车辆含税价为456400元。2019年9月30日,路德思公司向原告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456400元。2019年10月1日,路德思公司交付涉案车辆。2021年7月,原告发现涉案车辆存在维修痕迹,查询发现涉案车辆于2017年9月有过出险记录。特斯拉工作人员确认在车辆出售时,未查询也未告知原告车辆存在事故及出险记录的事实与情况。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又通过第三方机构(车信盟APP)查询到涉案车辆在2018年8月5日有过事故出险记录。该出险记录显示,事故类型为“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其他情形”,理赔类型为“商业险”,车损金额为7700元,案件状态为“已结案”,维修明细表显示为“前保险杠、左前叶子板、左前门、轮圈维修,轮胎更换”。上述出险记录及事故,二被告在出售涉案车辆时,亦未查询和告知原告,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的知情权。

原告要求判令特斯拉公司、路德思公司立即连带赔偿原告100000元;判令特斯拉公司、路德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特斯拉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车辆的争议维修由第三人实施,特斯拉公司销售时并不知晓,无法告知原告,不存在侵犯知情权的前提。按行业管理和司法判例规则,二手车买方应当对车辆存在轻微维修历史有较高容忍度,买方的知情权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一部不足且违反公平原则。2018年8月5日的事故出险记录,特斯拉公司不知情,故无法告知原告。

被告路德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路德思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卖方,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特斯拉公司作为销售者,其应在销售车辆前了解车辆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并全面告知原告,本案中特斯拉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告知上述信息,且该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特斯拉公司作为销售商,其理应全面查询车辆信息并告知,因其在销售前未进行全面查询并告知,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据此,本院认为,特斯拉公司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对消费者知情权产生影响,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该行为不涉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也未对原告造成较大不利影响,本院酌定特斯拉公司向原告赔偿十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新经纬APP)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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