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 | “皮皮鲁”只此一家,他人无权使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6-21 16:25

6月20日,著名作家郑渊洁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来的裁定书,宣告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无效,获此消息,他在微博里感慨:“历时13年,其间三起三落,终于对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维权成功。开始维权时,我54岁。维权成功时,我67岁。人生有多少个13年?还有676个侵权商标等待我维权……”

皮皮鲁是郑渊洁童话中的一个著名人物,一起被人们熟知的还有鲁西西、舒克贝塔、大灰狼罗克等诸多经典动画人物,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但是,这样的人物、人名被国内一些商家套用为商标或商品名。

把著名作品中的人物移植为商标或商品名的做法违背了专利法,奇怪的是,相当多的人在使用国内外某些著名文学作品中的著名人物的名字、肖像等时,不认为是侵权,而认为是两码事。这就使得创造、塑造和拥有他们专利的作者在维权道路上困难重重。

很多人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也是在保护个人劳动成果和社会财富。如果所有作家都要被迫对其作品中的人物进行保护维权,文学作品就会越来越少,精神产品也会逐渐减少,文化市场也将趋于枯萎和凋零。这将是一种全输的局面。

童话大王郑渊洁不写童话而要专门维权,这显然是目前国内专利保护并不完善的一种反映,也与人们对知识产权和产品的理解有偏差相关。对于知识产权中的侵权,一直以来有相当大的差异,即便是采用了相同的名称并用于同类产品,也觉得不是侵权。郑渊洁在邹某鸿(商标注册人)于2009年注册“皮皮鲁”商标时便提出了异议,并拿着“异议书”到国家商标局柜台前申请维权,但工作人员认为邹某鸿的皮皮鲁是卖猪皮肉食品,郑渊洁的皮皮鲁是童话,两者互相没有关系,影响不了郑的写作。

在同一商品领域的商标尚且有不同的看法和标准,到了不同的领域使用相同的名称,就更难让人意识到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事实。在拥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的工商局人员都会出现这种认知上的差异,更何况普通的公众,后者对此就更不明究里,更会认为这不是侵权。郑渊洁出于常识的理解提出,这是其于1981年就原创的文学角色,他人使用之后,读者就会误认为这是郑生产的,就有可能去买。

然而,这种认知在当时并未得到工商局的认同,直到后来2017年,国家出台新规定才明确,他人把文学作品中著名人物的名字用于商品名和商标是侵权。法条明确,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等,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再经过多番维权,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考虑到“皮皮鲁”商标申请注册时,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角色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皮皮鲁”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邹某鸿注册的商标名与郑渊洁所创作的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判决商标无效。

专利认知上的差异和专利法的不完善造成了郑渊洁的维权充满艰辛,也阻止了他再为社会为孩子创作新的优秀产品。而类似的事件还在生活中不断出现。一些作者原创的文字作品,被另一些人转换成短视频作品就当作自己的原创,在获取大量流量的同时也获得了颇丰的收益。这显然是对文字著作的侵权,但迄今文字创作人员难以维权。

因此,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科学而严谨界定专利产权,并修改知识产权保护法,才能保护像郑渊洁一样的更多的精神产品的原创者,否则精神产品的田园将变得荒芜和萧条。

文/张田勘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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