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辍学少女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5-13 12:38

5月13日,北京朝阳法院向未成年小丽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与刑罚执行机关一道加强对小丽的管教,引导其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给予亲情关护,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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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小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经开庭审理并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发现小丽家长对其缺少管教。小丽年幼时父母离异,小丽与祖辈共同生活,初中二年级辍学,辍学后结交社会上的朋友,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较差,缺乏家庭关爱和监护教育,受到不良朋友的影响,最终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鉴于小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成年,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退赔部分犯罪所得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小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1万元;责令小丽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小丽父母离婚后,小丽主要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会定期与母亲沟通。法院认为,小丽母亲虽不与其共同生活,但亦应承担对小丽的教育责任,因不能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小丽出现的偏差并进行纠正,致其最终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小丽母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对小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定期与小丽联系,关注其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小丽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自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每月接受1次家庭教育指导。如义务履行人小丽母亲违反本令规定,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有序推进涉诉案件当事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为涉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朝阳区法院、朝阳区妇联、朝阳区社区学院通过设立工作室,建立分工、联动、督导、反馈四项跟踪机制,共同落实涉诉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通讯员 黄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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